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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復仇、憲法判決與修法草案簡評-遺贈稅法的三重錯配結構

行政院送出,立法院即將審議遺贈稅法修正草案

【修法源自「大老婆的復仇」的憲法訴訟案】

父親生前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過世後,元配與婚生子女卻拋棄繼承。

高達5,700萬元的遺產稅,全落在年僅6歲的非婚生女童身上,女童才繼承三千多萬的遺產,形同沒收遺產。

【憲法法庭認定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現行制度可能形成對繼承人的「稅務絞殺」,要求立法院限期修法。

行政院將俗稱「大老婆條款」的遺贈稅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修法草案重點

一、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之遺產稅課稅機制

依據本次修訂條文,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等)之財產,應按該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各受贈人應分攤之遺產稅額。該等受贈人經法例明定為納稅義務人,惟其繳納義務以所受贈之財產價值為限,兼顧課稅公平與受贈人權利之保障。

實務應用說明
若被繼承人林先生死亡時遺產總額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係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該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之比例即為 20%。倘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全案遺產稅總額為200萬元,則林配偶應按比例負擔總稅額之 20%,即 40萬元,並由稽徵機關向其依法核發稅單進行徵收。


二、 其他主要法規修正重點摘要

除上述受贈財產之課稅規定外,本次修法亦涵蓋下列重大制度變革:

  1. 重塑納稅義務人主體範疇:重新界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法定義務主體,並正式將「遺囑執行人」自納稅義務人名單中移除,以符法理一致性。
  2. 放寬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調整並放寬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遺產稅扣除額計算之限制,保障配偶權益。
  3. 取消申請分期繳納之金額門檻:廢除原制度中應納遺產及贈與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提升納稅義務人資金調度之彈性與便利性。

可參考經濟日報2026/7/30的整理

版主稅稅念:對於類似案件與修法草案的個人粗淺看法

1. 遺贈稅法在規範結構上的三重錯配

個人認為「大老婆復仇案」的根源,在於遺贈稅法有三套制度沒有銜接好,產生了結構上的錯配:

①夫妻贈與免課贈與稅;
②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仍擬制為遺產課稅;
③遺產稅納稅義務卻綁定繼承身分,受贈配偶可藉由拋棄繼承退出。

結果就是:拿走財產的人不必繳,沒有拿到該筆財產的繼承人反而背負稅款。

這次修法改採「誰受贈、誰按比例負擔遺產稅」,確實補上生前贈與搭配拋棄繼承的漏洞。但問題尚未全部解決,像觀音禪寺案。

2. 遺產稅課稅範圍採實質課稅+防杜避稅而擴大,但納稅義務人綁定民法身分關係導致的其他錯配情況-觀音禪寺案

該案事實:被繼承人洪姊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死亡。其於94至103年間(時年69至78歲,期間歷經96年罹患肺結核及100年確診肺癌),以躉繳方式購買106筆人壽保險契約,並指定受益人為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K佛寺」,涉有藉保險給付形式實質移轉存款資產之租稅規避意圖。至繼承發生時,扣除死亡前已解約之12筆,尚存94筆有效保單,保單權利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6,435萬元。

稽徵機關認定該94筆保單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捐贈經登記財團法人免稅)及第9款(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要件,遂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核定遺產總額為2億3,117萬元,應納稅額2,179萬元。

簡單的說:保險利益由寺廟取得,遺產稅卻可能落在家屬身上,就未必能適用本次修法

3. 因遺贈或保險等其他方式,在生前與死後取得遺產者,也應當作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所以,修法應當要建立的原則應是:因擬制遺產或實質課稅而增加的稅負,原則上應由實際取得經濟利益的人負擔。

憲法判決阻止「絞殺性課稅」非常重要;但若要長久解決問題,仍須重新檢視我國以整體遺產為課稅基礎、卻以繼承身分指定納稅義務人的制度結構。

Prof. Stefan Huang
Prof. Stefan Huang
Associate Professor in Tax and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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