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2026年7月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立法院於2026/7/28三讀通過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本次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主要係因應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之關係已未若以往緊密,為回應社會期待,而酌予放寬對遺囑人遺囑自由之限制。
不過,本次僅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至於「應繼分」規定則仍予維持。所以,倘若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亦無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其兄弟姊妹仍得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之。
以上參考法務部的說明,網址。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的修法重點整理
1. 民法第1223條修正前規定
修正前《民法》第1223條規定,各類繼承人的特留分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父母: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配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因此,在修法之前,即使被繼承人已經透過遺囑將全部遺產分配給其他人,兄弟姊妹在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時,原則上仍得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以保障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2. 民法第1223條修正後規定
2026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修正後,各類繼承人的特留分如下:
- 配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父母: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即使具有法定繼承人身分,也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被繼承人得透過有效遺囑,將遺產全部分配給配偶、同居伴侶、照顧者、公益團體或其他第三人,兄弟姊妹不得再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請求扣減。
3.新法施行時間
本次修法另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2026年7月28日修正通過的《民法》第1223條,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適用新法或舊法的判斷基準是「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而不是遺囑訂立之日。
- 被繼承人於新法施行前死亡,仍適用舊法,兄弟姊妹仍可能享有特留分。
- 被繼承人於新法施行後死亡,適用新法,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
- 即使遺囑是在新法施行前訂立,只要被繼承人於新法施行後死亡,原則上仍依新法判斷兄弟姊妹有無特留分。
簡單的說,所謂「公布後6個月施行」,係指公布後6個月的緩衝期間之內(含公布之前)所發生的繼承(死亡)事件,仍須適用舊法-兄弟姊妹仍有特留分扣減權利。
概念釐清:本次修法不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應繼分
本次修正僅刪除《民法》第1223條所定的「兄弟姊妹特留分」,並未更動到《民法》第1138條的法定繼承順序。兄弟姊妹仍是排行在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之後的第三順位繼承人:
修法後的差別在於:當有合法遺囑削減或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的份額時,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得再主張特留分。換句話說,這次修法增加的是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而不是自動排除兄弟姊妹繼承。若希望遺產不要由兄弟姊妹取得,仍須事先訂立合法且內容完整的遺囑。
現在與未來遺囑規畫可以參考的方向
遺囑規畫無須等到新法正式施行後才開始。被繼承人現在即可依自己的家庭關係、照護安排及財產狀況,預先訂立或更新遺囑。這是因為,在新法正式施行之前(公告後6個月)死亡者,兄弟姊妹仍可能享有舊法所保障的特留分。
1.現在就可以立遺囑
不過,現階段在訂立遺囑時,即可評估是否增列備位或調整條款,分別處理下列兩種情況:
- 繼承於新法施行前開始時(也就是短期內可預期的繼承事件),如何兼顧兄弟姊妹特留分。
- 繼承於新法施行後開始時,如何依立遺囑人的真意分配全部遺產。
2. 遺囑規畫的可能建議
- 明確記載遺產分配對象及比例
遺囑應具體寫明各項財產的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避免僅以「由某人處理」或「照顧我的人可以取得」等模糊文字表示。
如希望排除兄弟姊妹繼承,應透過積極的遺產分配安排,將遺產分配給特定之人,而不能只寫「兄弟姊妹不得繼承」。若遺囑未涵蓋全部遺產,未處分部分仍可能依法定繼承辦理。
- 設定備位受益人
受遺贈人或遺囑指定的受益人,可能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拋棄遺贈,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取得遺產。若遺囑未設計備位分配方式,相關財產可能重新成為未受遺囑處分的遺產,最後仍由法定繼承人,包括兄弟姊妹依法繼承。
因此,遺囑可進一步約定:如第一順位受益人先於本人死亡、拋棄或依法不能取得遺產時,該部分遺產改由指定的備位受益人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