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局說:繼承房屋短期出售,不一定要課45%重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國稅局舉繼承85年祖父購入的老屋為例-【祖父、父親、孫子都能接續計算持有期間】
稅局表示,例如祖父於85年買房,父親於113年繼承,孫子於115年再繼承並出售。雖然孫子本人只持有3個月,但可從祖父買入時起計算,合計持有超過10年。大概如下:

該局以蘇先生案件為例說明,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案例法令適用疑義:祖父85年購房地,父親113年繼承,子在115年繼承後出售,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個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之後「取得」之房地,應報繳房地合一稅。此處的「取得」,是否包含連續/再轉繼承自取得於105年的情況-即本案例?
參考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令第1點:「一、 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依照此解釋函令,如果案例是爺爺85年購入,遺囑跨代讓孫子在113年繼承,孫子嗣後在115年出售的話,依照104年解釋函令為非課稅範圍。但如同稅局新聞稿假設,如果是再轉繼承-113年先由爸爸繼承後,在115年再由孫子繼承,則仍在課稅範圍內,只能適用較長持有期間的15%稅率。
房地合一稅的立法目的解釋,再轉繼承場合,應作免稅的相同解釋
房地合一稅在105年導入時,旨在藉由對短期持有獲利,課徵高所得稅負,引導房產長期投資。
繼承欠缺預期與安排可能,更是財產持有的延續,對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也不產生影響,這也是財政部104年函令將出售繼承先人購置於105前年不動產的情況予以排除,其背後原因。多了一段再轉繼承-本例中爸爸113年繼承祖父-這個事實,情況也是一樣,而應作同一解釋。
結論:案例中孫子再次繼承後出售,不適用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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