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韓國租稅協定生效,2024/1/1適用 Taiwan and Korea Tax Treaty Valid since 2024/1/1

 

台灣與韓國租稅協定於2023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

依照財政部訊息,台灣與韓國(以下稱臺韓租稅協定)於2021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2023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並為繼臺日(日本)所得稅協定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之第2個所得稅協定。

依據我國經濟部統計,111年韓國為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韓國第6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方面,截至2023年10月,我商赴韓投資約29億美元,韓商來臺投資約17億美元。鑑於臺韓雙邊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製造方面具互補性,本協定生效適用後,可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友善租稅環境,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強化供應鏈、產業合作與韌性,並進一步開拓雙方食品、觀光、健康醫療、美容美妝及遊戲等產業合作契機。

訊息剪輯自:財政部新聞稿,[我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2023-12-28 網址:https://reurl.cc/VNjkqA 

台韓租稅協定的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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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全文連結

韓文版全文連結

台韓租稅協定的重點

以下參考自財政部新聞稿、中文版租稅協定內容,並諮詢財政部國財司同仁。

1. 與台灣其他租稅協定相同之處

居住者、常設機構、營業利潤等與其他OECD租稅協定範本內容一致。

被動性收入的扣繳優惠,股利:上限稅率10%。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權利金:上限稅率10%。

財產交易所得大略一致,除了轉讓股份>25%部分,詳下。

2. 台韓租稅協定有別於其他租稅協定之處

有兩點,有別於其他租稅協定。

  • 第13條財產交易所得的第5項:「五、除適用前項規定之利得外,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轉讓他方領域之居住者公司股份取得之利得,倘於轉讓前十二個月期間內任一時點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資本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者,他方領域得予課稅。」=>EX台灣自然人某甲2025年出售其持有某韓國公司股權,在出售前1年內直接與間接持股曾超過25%,則出售利得,韓國可以對之課稅。如果不符合本項要件,則由台灣課稅,也就是納入台灣所得最低稅負。
  • 韓國受美國影響,針對分公司利潤課稅設有對等課稅措施,若對於分公司納稅後的盈餘,另設有課稅規定的話,則會啟動對等課稅的防衛機制。=>台灣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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