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中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8月通過「契稅法」取代原有的「契稅暫行條例」,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課稅標的為境內土地與房屋的有償與無償轉讓,包含不動產出資入股;稅基計算以契約價格(有償)、市場價格核定(無償)、價格差異(互易);納稅義務人為承受不動產權之人(即買方、受贈方)。
稅率為3~5%,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決定,報中央備查。
6款免稅情況,包含移轉公用、非營利用、夫妻間轉讓、繼承以及移轉給外籍使領館。
中國稅務新聞摘要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8月11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對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進行修正和升級。《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屆時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 就契稅應稅行為範圍,《契稅法》明確了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契稅法》規定徵收契稅。該條規定旨在對近幾年新的交易形式給予了徵稅依據。
- 就契稅稅率問題,《契稅法》第三條明確了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但需注意的是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特定程式進行決定,同時可依照特定程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 就契稅減免範圍,《契稅法》新增了三種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免稅行為,其中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及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台灣契稅對比中國契稅
- 課稅標的,台灣僅限於建物部分;中國包括建物所有權及土地之「使用權」。
- 納稅義務人均為買方或受贈方。
- 稅基,台灣與中國雖規定以契價計算,但台灣的契價則是以偏離市價的「房屋課稅現值」為主;中國則是若契價偏離市價,主管機關可以按市價調整。
資料來源
同場加映-中國房產稅改革歷程與脈絡
- 中國稱房產稅,類似台灣的房屋稅,對房屋的潛在使用收益,課徵「持有稅」。
- 現行僅有在重慶與上海,進行過試點,尚未推行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