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大查稅!全年存超240萬、高頻存入 財政部要銀行定期主動提供明細

ETtoday, 2021/8/24

 

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提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可行使調查權、《個資法》第15條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及《銀行法》48條在法律另有規定下,客戶資料不受保密限制等這3大法規下,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

只要民眾個人1. 帳戶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全年期間有2. 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財政部指出,網路交易屢接獲民眾檢舉,尤其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如臉書(Facebook)架設粉絲專頁、 Line等刊登商品貼文,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

 

財政部解釋,針對個人金融帳戶全年度,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而且其間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要求銀行提供資料。這主要是用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的銷售額標準20萬元,再參考聯卡中心案例消費金所估算出來

 

相關法條:

  •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銀行法第48條第2項:「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一、法律另有規定。….」

 

個人不解之處:

  • 財政部發函要求銀行,針對個人帳戶: 一年存入240萬元 2. 三個月存抄過百筆,每年三月提供資料給財政部作查稅參考。此應該是對不特定納稅人進行資料蒐集的行為
  • 財政部列出稅捐稽徵法、個資法與銀行法,主張稅捐稽徵法是基於查稅目的而蒐集[個人帳戶資料],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且可排除銀行法保密義務的「其他法律規定」。
  • 但財政部此舉係「蒐集不特定」納稅人的帳戶資料,值得先行釐清是否屬於稅捐稽徵法第30條的為了「調查」課稅資料的範圍?一般來說,先蒐集資訊有了線索之後,才會啟動對特定對象與特定範圍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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