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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政部認定原則-四大順位
依照新聞報導,當兩位或以上的納稅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重複申報扶養同一位直系尊親屬時,國稅局將依以下四大順位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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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意願:若受扶養的父母能出具書面意思表示(無需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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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協議:若父母無法出具書面意願,則由兄弟姊妹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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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身份:若受扶養的父母已被法院宣告監護,則由法定監護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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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扶養事實:若前三項無法釐清,則需依據實際扶養情況判定。
二、 財政部要稅官個案判定實際扶養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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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父母同居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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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支付的大部分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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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負擔醫療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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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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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證明實際扶養的事實
以上摘錄自:聯合報. (2025年4月24日). 報稅扶養父母爭議 有解 財部明定子女重複申報原則。聯合新聞網。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694850?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三、個人很深很深的不解疑問-扶養親屬免稅額的「不可分性」是否存在???
1. 財政部預設立場:
扶養親屬免稅額不可以分割,只能夠給一個人報。所以,如果子女不能協商,大家都認為自己有貢獻,就得由稅局涉入「裁斷」。
此為財政部自60年代以來的立場,頗有連續性。
2. 民法扶養親屬觀點:
爸媽是兄弟姊妹一起扶養(也算是一種連帶債務類型),民法如是規定,扶養義務本來就不是只歸給一個特定的子女來履行。參見以下法條:
- 民法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民法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3. 扶養事實觀點:
當子女均有扶養事實。
態樣1:有的日常照顧,有的出錢;
態樣2:平攤養護中心費用,有空就去看看。
態樣3:這邊住一段期間,那邊住一段期間。
上述三種態樣,彼此都認為有貢獻,也都有權申報,可說相當合理。
BUT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卻被稅局人員硬性要求只能由其中一人獨占全部免稅額,這顯然違反客觀事實與經濟實質。
4. 子女有爭議,切結並平均分割扶養親屬免稅額可以快速、妥善解決爭議
姑且先不論113年70歲以上扶養親屬免稅額145,500元/人,基本生活費21萬元,與實際需求-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成本已有不小差距,台北市人/月3.3萬(2022)
為了避免重複申報,是否只有由一人獨占全部免稅額的選項?
當所得稅法沒有明文限制之下,平均分割扶養親屬免稅額,難道違法嗎?平均分割免稅額還簡便易行,避免稅官過度介入家庭紛爭。
行政法院也曾判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