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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2月發布函釋調高員工伙食費由2400/月提高至3000/月
- 1. 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 2. 無論實物或代金,超過3000元部分應轉入薪資所得,才准做營利事業費用減除。
- 3. 溯及自112年1月1日起。
本函規範執行業務者的伙食費,至於營利事業的伙食費,則是修改在營所稅查準88條(連結)。
員工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的稅法性質-概算視為的事實認定規則
- 1. 伙食費免視為薪資所得,發展歷程從1800(104之前)->2400(104-111底)->3000(112起)。
- 2. 「免視為薪資所得」的論理與法律性質應當是財政部為了便利稽徵機關個案認定營利事業照顧員工伙食的支出,透過解釋函令與查核準則,頒布通案性、概算性的定額基準,且具有法律擬制性質,不許個別營利事業舉反證推翻。
- 3. 超過3000元/人/月的伙食費支出,無論是實物給付或伙食代金形式,超過的部分,就被擬制為營利事業過度、不必要的伙食費支出,或稱之為「職務上的補助費」,而非營利事業必要合理範圍內之伙食費開銷,亦即獎勵薪酬性質。
類似伙食費的公司對員工支出的情況與函釋處理
1. 公司規定一概准予報銷高鐵商務艙
公司政策規定員工搭乘高鐵出差,一概可以報銷商務艙車票,但稅局認為搭乘指定席就已經符合舒適與掌握時間,所以公司准予報銷員工商務艙車票,就是成為變相地獎勵員工,應當轉為薪酬獎勵的一部分。
2. 員工健檢費用-依法強制實施的健檢(必要營業支出),非屬強制健檢則改列薪資
(1)雇主負擔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2)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定額伙食費隱含的合法、合憲問題
然而,通案、概算性且具有法律擬制性質,固然是減輕稽徵機關逐案認定的行政勞費,且避免納稅義務人濫用;另一方面則是剝奪量能課稅、核實計算稅額的納稅人權利,理應類似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規定,以及第51-1小客車折舊上限,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基礎,以資符合租稅法律主義,然而伙食費欠缺所得稅法授權,逕自設定「擬制規定」,涉及稅基擬制,卻無稅法明文與授權,此合法性的程序問題亟待解決。
教授您好
1.請問採用方法二的話,薪資帳務入帳111/12,給付日為112/1,是否也適用每月減應稅薪資600元?
2.請問採用方法三補發112/1-11的話,給付日若為113/1,是114年1月申報扣繳嗎?
初任記帳新人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回答
(1)較妥適(不增加公司經濟支出及作業負擔考量下),且函令是112年11月公佈。
(2)若涉及應稅薪資減少,就會有勞基法§21問題,需取得員工同意。若本來每月伙食費就是3K,可以直接調整扣繳申報處理。而扣繳稅額更正效益不高。
(3)太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