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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租金補貼資訊不做查稅依據
依照行政院112年10月5日新聞稿(連結按此)
“為鼓勵更多房東出租房屋給弱勢者,消除房東擔心被查稅的疑慮,並擴大照顧育兒家庭,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的依據,…,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為消除房東擔心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會被查稅的疑慮,此次修法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的依據,並給予每屋每月最高1萬5千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
行政院(內政部版)修法草案有關內容(修法草案版本連結按此)
住宅法第15條修正
- 第1項: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公益出租人每月1.5萬免稅額。立法理由:明定享有免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公益出租人」
- 第3項: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 出租住宅 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 該 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 其 租賃所得之依據。=>立法理由:為提高公益出租人參與公益出租之意願,避免其出租住宅成為稅務機關追查租賃所得之依據,爰參照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意旨, 增訂第三項,規定其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租賃所得 之 依據。至不得作為查核租賃所得之租賃契約資料,以符
合第三條第三款公益出租態樣之租賃契約為限 ,併予敘明。
租客聯盟反對租金補貼資訊不作查稅,認為宜採租賃所得稅制改革作法
經濟日報報導(新聞連結按此),內政部雖一再口頭保證「絕不提供租補資訊給財政部查稅」,但這顯然違反《稅捐稽徵法》民眾應誠實納稅,且各機關不得拒絕稅捐稽徵單位要求提供資料查稅的規定,實屬「掩耳盜鈴」。但這樣的修法,不過是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法規違建。期以此繞過稅捐法規,達成租補的數量目標,不僅在法理上難以通順,也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與其上述違建式修法,租客聯盟認為宜採稅制改革作法,以下兩項重點:
- 住宅租賃所得採「分離課稅」、單一輕稅,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降低房東稅賦負擔,亦避免稅負轉嫁房客。
- 既往不究,全面性「大赦條款」,依新稅制申報,不追究過往逃漏稅。
個人粗略看法1:內政部修法版本讓稅局、法院陷入手足無措窘境
財政部已經在2021年啟動囤房大戶查稅方案,分別兩年就囤房10戶以上,以及5~10戶進行租賃所得稅的查核。內政部以及租客聯盟的立法建議宜考量此既成事實為前提,或給予配套。而在法理上,內政部這樣前無古人的「發明」必然會造成將來稅局、法院在執行租賃所得課稅時,手足無措,以下假設案例作為思考起點:
113年上班族小明跟某位申請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租了一間小套房,雙方私契約定月租2.5萬,房東也向內政部交出房租私契影本,並同意小明將戶籍遷入,但小明不可以報綜所稅租金扣除。114年綜所稅申報時,房東並未申報該筆每月2.5萬元的房租收入,小明後來還是拿私契去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租金扣除,並檢舉房東逃漏租金所得稅。稅局調查時,房東告知租金僅有1.5萬/月,因為與小明檢舉的資料不符,所以稅局發函給內政部要求提供其所保管的房租私契影本。以下爭議,應如何解決?
- 內政部是否應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提供房租私契?抑或可以依法拒絕?若內政部拒絕提供,稅局可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對內政部處以3000-3萬元之罰鍰?
- 如果內政部「違法」提供房租私契給稅局查稅之用,稅局可否依照該房租私契,就每月超過免稅額1.5萬元的租賃收入發單補稅?或者成了違法取得證據的課稅行為?
- 如果內政部「依法」拒絕提供房租私契給稅局查稅之用,稅局就直接按照金流與檢舉資料,依照每月2.5萬租賃收入(減除1.5萬免稅額),予以發單補稅,是否合法?
個人粗略看法2:政府各機關的施政長期縱容慣壞了包租公婆的價值觀,現在竟敢來反噬立法的公平價值了!
前述假設的案例尚為了突顯一個事實-有相當比例的台灣的包租公婆並不會把「誠實申報」當作一回事,不論是誠實申報租賃收入,誠實揭露非自用住宅的現況(登記戶口享用0.2%的自用住宅稅率,同時又租出去),更進一步把公契私契不一(中國稱陰陽合同)等等這些偽造文書、詐術逃漏稅行為,當作理所當然!並且堂而皇之地勒索內政部要修法,永久地豁免其不法行為!根本是張狂至極!破壞法律公平價值最低底線!
本案公益出租人的1.5萬每月免稅額,超額的1萬元租金適用43%費用設算。以本例來說一個月應稅租金也不過5700元,一年也不過6.84萬元,若以12%邊際稅率,才繳8208元所得稅,以2.5萬/月租金,年收30萬計,名目稅率也不過2.74%,優待至此,尚且還要勒索更多補助與豁免?!令社會上其他士農工商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