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媽半個世紀的婚姻沒登記,稅局抓金流追千萬贈與稅,還有救嗎?-親屬與家族傳承系列(1)

一段綿延了半個世紀的家族故事

民國九十年代,我還在作稅務律師時,某日有位大戶打電話過來,說國稅局查他媽媽銀行帳戶,請我協助向稅局說明。當時我整理了媽媽帳戶金流,大約有兩三千萬先轉入大戶的爸爸帳戶,然後再轉出到境外作基金投資,就簡單地向稅局說明這不過是夫妻間金流或免稅的贈與而已,不涉稅負問題。

萬萬沒想到,隔天稅官打電話給我,「啊!黃律師,您搞錯了,那個媽媽跟爸爸沒有結婚登記紀錄,爸爸登記的配偶另有其人的啦!」當下的龐大資訊量瞬間讓我半天說不出話來!回過神來,我撥了通電話給那位大戶,想問清楚他的爸媽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是二房嗎?還有先把最壞的狀況講在前頭-萬一爸媽真的不是配偶關係,補徵的贈與稅與漏報罰鍰千萬元跑不掉!

聽大戶在電話那頭娓娓道來,原來他們家的故事是這樣的:他爸爸是一個人隨著國民黨軍隊來到台灣,上岸的戶籍登記就註記已婚,元配是家鄉剛過門的太太。不過,民國42年時,爸爸認識了在台南藥房工作的媽媽,交往一陣子,隱瞞自己已婚身分,跟媽媽在44年辦了婚禮。婚禮當天台南餐廳席開兩桌,雙方親友十幾位參加,婚禮前還特地到照相館穿著婚紗與親友合照。婚後生活也算美滿,陸續生下四位子女,只不過爸爸不斷拖延,不願意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後來媽媽終於查到原因-那一位海峽對岸的大陸配偶

故事到這裡,我也跟大戶坦白說,你們家的問題我有解方-民國74年之前的重婚不是當然無效,成敗關鍵是我們如何讓家事法院相信你們爸媽在50年前的那一天,真的辦過一場符合民法要件的公開結婚儀式!之後就是兩、三個月的起訴、開庭、傳喚證人等訴訟程序,承審法官最終還是判決認可了50年前的重婚。

隨著判決以及戶籍登記確認了大戶的爸媽有配偶身分,稅局也不得不認可了夫妻金流免稅。大戶最高興的,與其說是千萬之譜的稅單與罰鍰煙消雲散,倒不如說是他媽媽終於等到了遲到五十年的配偶名份

為何要談這個故事?

家族的財富傳承是現今理財與稅務的熱門議題,歸根究底來說,任何傳承工具的選擇與規劃考量,都是建構在家族身份關係的框架之上,例如本案的爸媽間數千萬金流,如果雙方具備配偶身份的話,就可套用夫妻贈與免稅的遺贈稅法規定;反之,金流雙方欠缺配偶身份的話,自然就衍伸鉅額的贈與稅與漏報罰鍰,比較知名的案例就是已故孫道存贈與台哥大股票給小三遭課億元贈與稅與罰鍰。

其次,民法在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之前的儀式婚主義仰賴夫妻雙方事後可不可以舉出的公開結婚儀式的事證,不少同居數十年的阿公阿嬤,當初年輕時從簡,只辦了戶籍登記,或者連結婚登記都沒有辦,到老來卻翻臉不認,賴說當初沒辦過婚禮,不然就是主張是沒登記的配偶,有資格來分配遺產、剩餘財產等等,讓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變得無比棘手。更別說,戰後到經濟起飛的這段期間,不少事業有成的富商都擁有二房、三房妻妾子女,甚或尚未認領的小三與非婚生子女,加上74年之前的重婚僅是「得撤銷」,不像今日重婚當然無效,幾十年前不清不楚的身份關係也就成了今日對簿公堂也近乎無解、各說各話的僵局

故事的法律分析-74年的重婚無效規定不能溯及既往

這個故事的關鍵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簡單的說,民國74年之前的民法親屬篇只有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舊民法第985條),但是當時民法只有規定沒有辦公開結婚儀式以及違反近親婚才會讓結婚無效(舊民法988條),重婚的配偶必須要由利害關係人(前婚配偶)向法院請求撤銷重婚的婚姻關係之後,配偶身份才會消失(舊民法992條)。

後來,74年5月修正民法親屬篇之後,才將重婚無效正式入法,貫徹一夫一妻制。不過,在修正之前已經存在的重婚怎麼辦?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明定了,「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換句話說,本案的重婚事實發生在44年,當時民法是容許重婚有效,只要前婚配偶沒有向法院提告撤銷即可

不過,任何的法律主張,也要拿出對應的事證,空口白話是沒有意義的。本案大戶的爸媽主張重婚有效、彼此是配偶身份,必須讓法院相信44年當時有辦過一場符合民法要求的公開儀式(場地開放讓第三人可以聽聞看見),還有至少兩人以上的證人參加。所以,本案最為困難之處在於經過了半個世紀,參加當時婚禮的人幾乎都作古了,我們如何找到了50年前曾出席過證人出庭作證

值得家族傳承的思考點

這個故事有兩點可供家族傳承規劃的思考:(1)既然是家族傳承規劃,一切的起點與法律基礎都要從民事法的親屬身份開始,若有親屬身份關係不確定,例如同居多年尚未登記的異性或同性伴侶,或是大老婆不知道的非婚生子女,能夠儘早在法律上給予該有的名份,解決妾身不明的狀態,短暫來說雖然痛苦,卻也是負責任與最明智的抉擇,否則任何的生前財富傳承規劃,都會被死後強制認領、確認親屬關係的訴訟所干擾甚至變局;(2)家族傳承是全方位的規劃,本來就需要全方位地瞭解法律知識,本案就凸顯即便是極其冷門的重婚無效修正歷程,透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讓大戶媽媽盼來了半個世紀的該有的配偶名份,順帶解決了千萬元的贈與稅與罰鍰爭議。

相關法令與新聞連結

  • 民法985條(今日):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民法988條(今日,74年修正施行):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按:97/5/22之前公開儀式兩名證人;97/5/23之後,結婚書面、兩位證人簽名與戶籍登記)。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按:近親婚)或第九百八十五條(重婚)之規定者。

74年修正理由:「我民法親屬編所定婚姻制度,既採一夫一妻制,而最足以破壞一夫一妻制者,莫過於重婚。現行法第九百九十二條對於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僅規定為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如未經訴請撤銷,則重婚仍繼續有效,似與立法原則有所出入。為貫徹一夫一妻制,爰於本條第二款增列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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