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業者領取國旅補助要稅?!跟偏遠地區服務交通路線補貼有什麼地方不一樣?

(圖片:Photo by Pietro De Grandi on Unsplash)

問題:旅宿業者領取國旅補助跟偏遠地區服務交通路線補貼有什麼地方不一樣?

稅局說,國旅補助旅宿業者所取得獎助款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所得稅也應當)。BUT2009年的釋字661號解釋說「財政部就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之函釋違憲」,稅局是不是說錯了?還是國旅補助與偏遠服務交通路線補貼有什麼地方不一樣?

稅局說,旅宿業者領取國旅補助要稅

隨著疫情趨緩,暑期旅遊旺季來臨,觀光局推出2022三款國旅補助方案,自由旅行、跟團旅遊、去遊樂園都有優惠!由於民眾熱情參與,活動經費提前用罄,觀光局宣布9月8日為該活動最後一天

北區國稅局指出,旅遊獎助款獎勵的對象為旅客,由參與獎助活動的合法旅宿業者,在旅客入住時核對個別旅客之身分證明文件,符合獎助資格則現場「折抵」住宿費,旅宿業者再向所在地縣(巿)政府申請核撥款項,免由旅客個別申請,以簡化作業流程

國稅局說明,旅宿業者提供旅客住宿所收取的價錢,應包含「住宿費」的獎助款及旅客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金額,兩項都屬住宿房價收入,使用統一發票的旅宿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悠遊國旅獎助款項 要稅,經濟日報,9/2/2022陳姿穎/台北報導,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582384?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大法官釋字661號宣告財政部就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之函釋違憲

財政部函釋:86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861892311號函說明二釋稱:「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係以旅客運輸服務收取代價為業,其因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致營運量不足發生虧損,所領受政府按行車(船)次數及里(浬)程計算核發之補貼收入,係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產生,核屬具有客票收入之性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大法官認為該路線補貼的性質並非銷售勞務,理由:補貼辦法所訂的補貼公式中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是依該公式核給之補貼,係交通主管機關為促進大眾運輸發展之公共利益,對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交通事業,彌補其客票收入不敷營運成本之虧損,所為之行政給付所以補貼並非銷售勞務的代價,而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個人認為旅宿業者領取的國旅補助,性質仍是銷售旅宿勞務

  • 承北區國稅局的看法,個人也是認為本次的國旅補助是類似「消費券」,刺激消費者增加國旅的花費,只不過基於行政作業便利考量,讓旅宿業者來「代替消費者」申請領取。
  • 國旅補助方案有別於偏遠服務路線收入補助之一,後者是全國性、一般性地補助國旅業者,來擴大國旅市場,刺激景氣;前者則是針對賠錢開不出來的路線,基於照顧偏遠族群交通的行政目的,用國家預算硬生生開出來,所以受益的事業對象與區域有明顯的侷限性,甚至可以認為受補助的對象實際上是代替政府履行行政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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