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誤開發票,到底是否一定得找到消費者取回發票,才可以作廢?

圖片來源TVBS新聞

假設案例

飲料店的工讀生甲某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將100元的單,多KEY了四個零,打了100萬元的發票,老闆當天結帳時才赫然發現,電詢稅局,被告知如果不能找回發票的話,無法作廢,即須得多繳約5萬元營業稅。然多日搜查,該消費者已經不知去向。請問飲料店老闆怎麼辦?
 

到底要不要取回該誤打的發票,國稅局(可能是同一間)前後有不同說法

1. 取回發票才可作廢說:

南區國稅局說法:發票作廢或重開,應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單方面自行作廢,將違反法規(按:哪一條?)或產生中獎糾紛
參閱:2022/08/24 經濟日報,企業不可單方面作廢發票
 

2. 盡力取回發票,真取不回來,仍可作廢說:

嘉義案例(也是南區國稅局管轄範圍):國稅局表示,倘商家無法收回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可以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更正後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當期營業稅以正確銷售額申報,即可免負擔鉅額稅負等。
參閱:2022-01-07 聯合報,錯開發票多填4個零成千萬 國稅局建議這樣補救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怎麼說?

經查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專案申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留抵稅額申請書」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7714645580307555727
空白書表與範例,仍須「檢附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並沒有如同1.建議處理方式(盡力取回發票,真取不回來,仍可作廢)只需敘明理由更正及報備即可。

個人看法,以[盡力取回發票,真取不回來,仍可作廢]較為合理

1. 盡力取回發票,真取不回來,仍可作廢,並於發票系統中註記該發票已作廢,應可避免中獎問題

2. [取回發票才可作廢說]所謂的單方作廢有違法之虞,我沒有找到直接的處罰規定,是否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未依法開立、保存發票,我抱持懷疑態度

3. 萬一消費者所持作廢發票,竟然中獎了,稅局說業者應負賠償責任,….,這是更加燒腦的說法。首先稅法沒有規定賠付,其次稅局或許是將營業人開立發票給消費者的稅法上協力義務,當作是民法上[保護他人之法律]?營業人作廢發票過程有瑕疵、沒有通知到消費者,所以侵害了消費者的中獎權利(抑或是期待權-千分之三以下的中獎機會)?再則,作廢並通知稅局後的發票,已經不是統一發票了,還有中獎的資格嗎?最後,統一發票中獎制度是透過亂數退回3%營業稅款給消費者,藉此鼓勵消費者取具發票的效果,是否構成人民的權利,抑或只是期待權?我個人更傾向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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