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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 最佳稅法判決六之一
案由:未成年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應視扶養情況拆分
判決字號: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110稅簡3判決
案例事實摘要
- 甲男與乙女生下非婚生子丙,100年確認丙子與甲男親子關係存在,且甲男應按月支付扶養費2萬元;102年尚裁定監護權由乙女單獨行使。
- 107年間甲男按月支付2萬元扶養費(全年24萬元),甲男乙女當年度均列報丙子為其受扶養親屬(8.8萬元),台北國稅局以丙子日常均由乙女照顧,且監護權裁定由乙女單獨行使為由,全數剔除甲男列報丙子的扶養親屬免稅額,補徵稅款1.6萬元。
- 甲男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起訴後經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稅簡字第 3 號判決撤銷訴願、復查決定及原處分;惟經台北國稅局提出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17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甲男一審之訴。
一審判決(評選為最佳判決)連結:https://bit.ly/3M6SxdE
二審判決連結:https://bit.ly/3NmPFuJ
個人推薦與判決未來期許
推薦理由(摘要)
全文請見[2022年最佳稅法評選全文 P28頁以下]:https://www.pwc.tw/zh/publications/topic-tax/2022-bestcase.html
本文綜觀一、二審歧異見解固均言之成理,然若以扶養親屬免稅額旨在承接民法所定具有強制性質之扶養義務,在所得稅上設定最低課稅底限,以實現憲法對生存權的制度性保障,則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解釋與適用應反映出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者,其客觀上納稅能力之減損,因此之故,本文認為一審見解較值得推薦。具體推薦理由如下:
- 扶養親屬免稅額係體現履行強制性質的扶養義務,對納稅能力的減損
- 稅法承接民事扶養親屬的法律關係,不宜另以稅法所未規定之其他要件,限縮扶養親屬免稅額適用
未來期許-參照德國、美國法制,立法修正以杜爭議
本文除了期待未來判決可以彰顯財政部函釋不符合前開扶養親屬免稅額所設定的憲法功能之外,同時寄望也可以進一步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兼顧實務執行便利的分割列報標準抑或修法建議。
以德國所得稅法第32條(§32 Kinder, Freibeträge für Kinder, EStG)規定父母親得申請在扶養子女免稅額(父母分開申報2,730歐元,合併申報為5,460歐元/2022年)或領取子女津貼(Kindergeld,150歐元/2021年起每月)之間擇一,作最有利於自己的財務選項。若父母親處於分居、離婚或沒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原則上可各自申報2,730歐元,倘若一方完全無力履行扶養義務,或是對於應負擔的子女扶養費用支付未達75%,則另一方可以於所得稅申報書中申請轉讓(übertragen)他方之扶養子女免稅額;另外,依照聯邦財務法庭2017年11月8日判決的見解,若一方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時間,固定平均超過每年的十分之一的話,即可拒絕他方申請轉讓扶養子女免稅額的請求。
相對於我國稽徵實務透過解釋函令解決重複列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問題,美國則是透過立法方式,明確規定由單一納稅義務人列報的認定標準。參考美國聯邦法典第26篇第152條受扶養親屬之規定(26 U.S. Code § 152 – Dependent defined),倘若一個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列報合格的受扶養親屬,係由其父親或母親列報,若父母親同時列報者,則以年度中居住較長時間之一方有權列報,若彼此居住時間均相同者,則以稅前所得(adjusted gross income)較高之人列報之。
新聞報導-經濟日報:非婚生子女免稅額歸屬有解
日期:2022/06/01;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354907?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以及 2022/5/31;2022-05-31 22:00 經濟日報/ 記者 翁至威 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6354860?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5/31發表記者會上有記者詢問,如何解決此類爭議?個人表達如下:
參考他山之石,黃士洲表示,以德國來看,扶養義務的履行是個人問題,爸爸、媽媽本就可分開申報,無論是否有夫妻關係皆可分開,其扶養親屬免稅額以最近一年度來看,父母各自可享有2,730歐元,若合併申報,就是以雙倍計算。
至於美國作法與台灣較為接近,主要是以同住時間較久者可申報,不過黃士洲表示,美國是規範在法令,但台灣卻是用一紙解釋令來規範,有檢討空間。
財政部意見
事實上,扶養親屬的爭議向來不少,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遇到的家庭樣態相當多樣,但「清官難斷家務事」,目前財政部是透過解釋函令方式,盡量來規範協調不成時的扶養親屬順序,讓稽徵雙方有所遵循,雖不完美,但卻是最多人能接受的方式,希望降低爭議。
財政部表示,若允許扶養親屬免稅額可拆分,同樣邏輯,是否也會有人主張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照特別扣除額等,也都要比照辦理、允許拆分?不僅恐會挑戰台灣綜所稅現行的「家戶申報制」,也可能隨之產生龐大的稽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