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集: 函釋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本活動由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產學合作計畫支持。
1. 所得稅法第39條企業盈虧互抵的的法律性質。
2. 納稅人權利的限制應該由法律規定,非由解釋函令決定。
3. 稅局核定後的虧損數額真的能夠全部拿來用?https://youtu.be/byUv2oLtH6o
4. 解釋函令的魔鬼細節營利事業先沖檢企業的轉投資收益,餘額才可以使用。
5. 是否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附記:111年憲判字第5號多數意見認為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0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