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千億老董 一審判准取回借名股票(重要家族傳承教案)

(圖片來自蘋果日報)

案例過程概述

「青果大王」陳查某長子、味王名譽董事長頴川建忠高齡99歲、失智多年,歷經多年訴訟曲折,111年3月台北地院判准穎川建忠(下稱”穎川爸”)取回借名登記在老臣陳清福(下稱”陳老臣”)名下的11家公司股票,價值約7億元,仍可上訴。

穎川爸(日本國籍)於105年中經醫師認定為「中度失智」(生活能力持續下降,在處理日常生活事物上變得更加困難),其擁有投資及事業遍及台灣、日本、美國及東南亞。

107年台北地院家事法庭裁定穎川爸為受輔助人,並選定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之輔助人。(台北地院109年度輔宣字第31號裁定)台北市政府後來以返還股票借名訴訟不影響穎川爸目前照顧及人身安全問題,聲明撤回民事訴訟,法院也裁定起訴不合法。

經過家屬抗告,法院認為穎川爸曾表示過要繼續進行訴訟,乃發回重審(109年度家聲抗字第85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73號裁定),嗣後台北地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穎川爸勝訴,陳老臣應返還借名股票,尚未確定可上訴。

新聞報導可參見:失智富豪奪回股權!味王董事長要歸還價值7億元的股票,2022-04-06 聯合報 / 記者
林孟潔,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19401?utm_source=udnnews&utm_medium=fb&fbclid=IwAR2nk_42SaylM0qMor1s3CkzfpfLi7jfw-lvnh2NTPv33C2RP4HRFvTyzjQ

什麼是「受輔助宣告」?

  • 98年11月23日實施[成年人監護宣告]、[成年人受輔助宣告]制度
  • 適用受輔助宣告的情況(民法15-2):心智有缺陷,但仍可以正確表達部分意思的成年人,除了中度失智、憂鬱症患者之外,尚包括消費躁鬱症患者。
  • 受輔助宣告之後的法律效果:法院宣告受輔助之後,受輔助人雖然不會因此喪失行為能力,但在從事重要的法律行為,除非是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外,須經輔助人同意。

穎川爸為什麼被法院裁定受輔助宣告?為什麼原先選定社會局為輔助人?

  • 穎川爸於105年中經醫師認定為「中度失智」(生活能力持續下降,在處理日常生活事物上變得更加困難),其擁有投資及事業遍及台灣、日本、美國及東南亞,為了確保其權益,法院裁定其應受輔助。
  • 經法院會同台大醫院醫師鑑定,發現甲董雖然有反應,但不了解訴訟程序意義,醫師隨後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定穎川爸為失智症,符合民法所定「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確顯有不足」,而有賴他人從旁予以輔助之受輔助宣告之要件
  • 選定台北市社會局為輔助人:關於輔助人之人選因家族成員意見紛歧,難以協力共同輔助,基於穎川爸最佳利益考量,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作為輔助人,應可維護其利益,並調和親屬間歧見。
  • 之後輔助人改為郭律師、林會計師與紀心理師(輔助人改任過程尚須進一步補充資料)。
  • 中度失智(CDR2,中期)的症狀:記憶等認知功能及日常生活功能明顯退化,家人及一般人較容易發現異狀。可能分不清季節、認不得熟識的朋友、走失機會增加。日常生活部份需要依賴他人才能完成。精神行為症狀增加,妄想、幻覺、情緒失控、不合作、藏東西、吃壞掉食物及日夜顛倒等。(參考資料:失智症是什麼?網址:http://www.dcsa-yilan.org.tw/link7.asp?id=2)

台北地院一審為什麼判決陳老臣須返還借名股票給穎川爸

  • 原告即穎川爸主張:大洋僑果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股權皆為原告所有,部分分散借名登記在被告陳老臣名下,原告曾表示終止借名關係,並要求返還借名股票。
  • 被告即陳老臣抗辯:原告精神狀況不佳,無法認定是否有終止借名、訴請返還股票之意思。被告雖無拒絕返還借名股票之意思,但借名契約關係尚未終止。
  • 法院判決穎川爸勝訴之理由:依照人證物證,原告在被法院裁定受輔助宣告之前,已經有表示終止借名並返還股票

本案作為家族傳承的重要教案意義

  • 失智並非一朝一夕,而是階段性發展的歷程,家族長輩若有反應不如以前的情況,應及早治療與應對。
  • 為了及早應對失智後的照護與財產管理,民法108年5月加入[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讓長輩可以自願地書立,陷入失智狀態時,啟動監護人照護與財產管理機制
  • 借名持有資產是個壞東西,若不及早處理,長輩失智忘了,產權就很難拿回來了。不是每個人頭都會像本案的陳老臣一樣,誠誠實實地交代、承認借名關係。
  • 失智長輩+爭吵不休的家人,法院要怎麼決定監護人或輔助人?只好拜託社會局,社會局雖是公正中立局外人,但保護財產,乃至財產積極管理,並不是它的主要業務,真的很難期待可以做到什麼程度
  • 結語:趁頭腦清楚時,預作規劃,別讓自己的財產,成為下一代的訟爭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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