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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題概說
A貨運公司的員工福利方案有兩年一次至合作醫院全身健檢,補助5000元;運輸法令要求貨運司機每年一次身心勞動健檢,A公司全額予以補助;此外,每周一次新冠快篩支出,也是憑單申報。請問這三筆費用:員工福利健檢、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與新冠快篩支出,在稅法上應如何處裡?需不需要辦理扣繳?
參考稅務新聞
員工健檢費 稅務扣繳有別 2022/04/06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網頁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216918?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本篇稅務新聞提要:企業給付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 可免開憑單 找私人診所合作 屬對方執業所得 則須開立
該篇稅務新聞值得按照實務操作常見課題,進一步補充:1. 員工福利健檢之稅務處理;以及2. 新冠快篩支出等兩種情況。
支付$給健檢的醫療院所,款項應否扣繳?
公立醫院(EX署立仁愛醫院、台大醫院):給付時免扣繳稅款;後續免填報扣繳憑單。
財團、社團法人醫院(EX國泰醫院、長庚醫院):給付時免扣繳稅款;隔年1月底應申報扣繳憑單,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EX院長獨資或由醫師合夥組織的醫院、診所):給付時應依執行業務者10%扣繳率扣繳稅款。(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2)=>提供健檢服務之獨資合夥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
依強制規定所進行的員工定期健檢,可作費用減除且無須扣繳
- 95年解釋函令依法定期勞工健檢不是為勞工薪資所得,無須辦理扣繳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 依規定支出員工定期健檢,可比照員工醫藥費減除
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編者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編者註: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者,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7款(編者註:現行第8款-員工醫藥費)規定核實認定。(財政部69/04/26台財稅第33355號函)
員工福利的健檢支出,屬職務上補助費,視為薪資並辦理扣繳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因應疫情的防護罩、口罩與快篩試劑等為營業費用,並非酬勞員工,應非員工職務上補助費
參見北區國稅局2021/8/13的新聞稿:「營業人購買員工使用之防疫物資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dbbc0ef3b8481abc67ee9463643832
Quote:”營業人基於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購買快篩試劑、手套、防護罩、口罩、額溫槍及消毒酒精等各項防疫物資,因防疫物資係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員工可以使用,非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性質,核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故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貨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稅務問題回答
A貨運公司的員工福利方案有兩年一次至合作醫院全身健檢,補助5000元;運輸法令要求貨運司機每年一次身心勞動健檢,A公司全額予以補助;此外,每周一次新冠快篩支出,也是憑單申報。請問這三筆費用:員工福利健檢、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與新冠快篩支出,在稅法上應如何處裡?需不需要辦理扣繳?
1. 每兩年1次的5000元員工福利健檢補助為員工職務上補助費,屬於薪資的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並辦理扣繳。
2. 司機依規定每年定期健檢,A公司所支出的見解費用,屬於A公司業務上支出,不僅為A公司可減除的員工醫藥費用,也非員工薪資,毋庸辦理員工薪資扣繳。
3. 員工購買的快篩試劑屬新冠相關防疫物資,也是A公司業務上支出,非員工薪資,毋庸辦理員工薪資扣繳。
4. 若健檢支出之對象為非財團法人之私人醫療院所,則健檢支出須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10%。
補充:如果透過職工福利委員會來舉辦所有員工都可以參加的健檢方案-財政部函釋可否類推適用?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有針對「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採取標準為「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且非「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則旅遊支出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是否可以類推適用到「健檢方案」,值得思考?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示全文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