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知道的媳婦與公婆的法律上權利義務

士洲老師問答:公婆要把財產給媳婦,怎麼辦?

  • 媳婦原則上沒有扶養公婆的義務(除非住在一起,且其他扶養義務人棄養);如果不想扶養,自己搬走即可。
  • 生前贈與,不用擔心公婆死後其他繼承人來分。
  • 預立遺囑死後遺贈,最多可以給一半或三分之二。

律師娘解釋”法律上「媳婦」永遠不會變成女兒”(注意訊息部分解讀觀點不同)

來源:林靜如,媳婦有照顧公婆的義務,卻沒繼承遺產的權利?律師娘解釋:為何法律上「媳婦」永遠不會變成女兒,網址:https://health.businessweekly.com.tw/AArticle.aspx?id=ARTL003007096, 2022/3/1

內容摘要:

  • 媳婦有照顧公婆的義務,卻沒繼承遺產的權利!?

民法上,結婚後會與配偶的父母成為「直系姻親」,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也就是說與公婆同住的媳婦對於公公婆婆是有扶養的義務的(女婿跟岳父母同住也一樣),而且姻親關係不會因為夫妻之一方死亡而消滅,只有離婚或是婚姻關係撤銷才會解除。簡單的說在法律上扶養義務無法因為另一半死亡而不履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例如:公婆虐待媳婦、重大侮辱等等。

繼承權的部分,民法第1138條有明定繼承人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由於媳婦是屬於「直系姻親」因此並沒有繼承的權利

  • 婆媳關係融洽,媳婦有機會拿到遺產?

公婆若想分給媳婦的部分可以先寫在遺囑上,雖然媳婦沒有遺產繼承權,但只要沒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份的範圍內公婆都可以決定贈與遺產給媳婦。

贈與媳婦的財產給兒子,可能會影響到兒子日後遺產繼承權的份額喔!若被繼承人在被繼承開始前兩年處分財產,法律上及稅務上都會認定是遺產。例如:媽媽在離世前兩年將想送給媳婦的創業基金匯給兒子,在媽媽離世後其他兄弟姊妹可以主張該筆贈與是已繼承的遺產(請注意:律師娘這點解讀,司法判決見解不同,詳下)。但由於媳婦不是公婆繼承人,所以其他繼承人亦無法主張公婆贈與媳婦的財產要扣抵在先生應繼承的範圍內喔!

士洲老師解讀媳婦與公婆的權利義務關係

  • 媳婦固然有扶養公婆的義務,但扶養順序很後面,要符合兩項條件:(1)同居一家;(2)前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等無力扶養

白話來說,媳婦沒跟公婆住在同一戶,且公婆子女兄弟姊妹都沒了,才輪到媳婦扶養公婆;換句話說,不想奉養,要不搬走,要不先叫其他子女、公婆兄弟姊妹拿錢出來。

民法的設計是將媳婦、女婿當作是「外人」,原則上既沒有繼承權,也沒有扶養義務。認為媳婦有扶養公婆的義務,係出於父權的習慣法思想,今天已經違反公序良俗,不受民法承認。

  • 公婆可以生前贈與資產給媳婦,死後其他繼承人無權要回。民法1148-1規定生前兩年內贈與繼承人視為遺產,依照高等法院見解,只有債權人有資格主張,其他繼承人無法主張(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家上字第 22 號 判決)。且嚴格看法條,媳婦也不是繼承人,不適用1148條之1。
  •  民法1173條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生前贈與繼承人,該贈與應該要納入遺產。姑且不論僅限於結婚、分居或營業,媳婦不是繼承人,其生前受贈不適用。
  • 死後透過遺囑來贈與,有特留分的扣減,不過特留分為應繼分一半(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一起繼承,若與兄弟姊妹繼承特留分為應繼份的三分之一),換句話說透過遺囑遺贈媳婦,最高可以到一半到三分之二的遺產

相關民法法令

  • 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民法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家上字第 22 號 判決

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第1項規定。又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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