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析
- 林若亞爭取演藝收入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在稅務訴訟敗訴後,提起釋憲,大法官745號解釋後,透過再審程序爭得平反結果。
- 本案再審的承審桃園地院法官採取實質認定觀點,認為林若亞與經紀公司之間性質接近行紀關係,林有承擔盈虧風險,且名模業務性質符合技藝要求,符合執行業務者的要件。
- 林若亞的契約內容、執業過程與林志玲幾乎一樣,不過後者敗訴,因法官聚焦於合約性質的「形式解讀」-經紀公司出面接案,林志玲就是拿薪資。
- 納保法制定與實施,有助於法院平衡地適用實質課稅與經濟觀察法,真好~
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再審判決
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107稅簡更一字第1號,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A,107%2c%e7%a8%85%e7%b0%a1%e6%9b%b4%e4%b8%80%2c1%2c2019093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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