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主播、模特兒演出、帶貨報酬的稅務屬性與避稅評價-台灣與中國觀點

圖片來源:凱渥2020慈善年曆

概要分析

  • 藝人透過經紀公司提供表演性質的勞務,台灣財稅實務傾向於認定此係受僱於經紀公司所獲取的 #薪資,其成本費用除概算的薪資扣除額之外,其他三類(服裝、訓練、工具)也設有嚴格的金額與內容限制。
  • 知名藝人 #林若亞 透過 #釋憲程序 (745號)取得再審機會,2019年桃園地院改判林若亞為 #執行業務者。相同合約內容與事實,且更具知名度的 #林志玲,2015年間卻遭判決為薪資所得敗訴定讞。
  • 中國的稅務處理則是將知名藝人、帶貨主播設立 #獨資企業 (工作室)接案,直接視之為逃漏個人所得稅的「#偷逃稅」(偷”桃”稅?)行為,予以補稅裁罰。
  • 中國社會主義特有的「 #共同富裕 」的理念,似乎已經取代掉稅捐執法該有的 #縝密方法論,希望這股毒氣別飄過台灣海峽。

台灣知名藝人案

1. 林志玲中國表演報酬一集200萬人民幣勝訴、薪資所得課稅敗訴定讞

林志玲2017年7月受邀上東方衛視第三季「極限挑戰」節目,參與了2期的錄製,節目都播完了林志玲卻一直沒收到款項,她的工作室「上海御葵影視文化」向元純文化傳播公司提出告訴,酬勞糾紛官司糾纏4年,如今二審判決終於公開,林志玲方獲得勝訴,可追討一集200萬元報酬。(林志玲上陸綜卻沒拿到酬勞 4年追討1700萬判決曝光,聯合新聞網,2021/11/24)

林志玲也曾遭國稅局認定應補徵2003至2005年間3年薪資所得共1700多萬元,於2010年要她連稅帶罰補繳819萬元,林志玲提起行政訴訟,當時林志玲敗訴確定後,也曾聲請釋憲,但當時認為她雖主張自己的收入不該被列為薪資所得,但2016年決議不受理。(【名模抗稅】林志玲也曾為千萬稅款釋憲 最後補稅684萬,蘋果新聞網,2019/10/26)

2. 林若亞聲請台灣大法官釋憲成功,法院改判執行業務所得

林若亞2005年申報綜所稅時,認為自己從凱渥經紀公司領取99.52萬元酬勞,減除必要費用75萬元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為24.52萬元,主張這部分才需要繳稅;但卻被國稅局認定99.52萬元為薪資所得,應全數計稅,並裁定補稅5萬1264元。

林若亞不服原處分,因此申請複查、訴願都遭駁回,因此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更促成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2017年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財政部也修正「所得稅法」的「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案」,也就是「名模條款」。

釋憲公布後,林若亞繼續行政訴訟,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認定收入性質屬於執行業務所得,重新計算後,林只需補稅3萬0496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國稅局上訴而定讞。

資料來源:林若亞抗稅15年成功 法院判決補稅可少繳2萬,自由財經網,2020/7/2

中國追稅帶貨主播,認定以獨資企業轉變勞務報酬,偷逃個人所得稅連補帶罰

資料來源:雙11剛過 陸稅局追稅「帶貨主播」近億人幣稅款,中時新聞網,2021/11/22。圖片來源,經濟日報。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22日表示,確認對兩名網路帶貨主播朱宸慧(雪梨)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擬處1倍罰款共計6555.31萬元(人民幣,下同);對林珊珊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擬處1倍罰款共計2767.25萬元

經調查後發現,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在上海、廣西、江西等地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取得的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偷逃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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