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清標父子與媳婦疑似「假法拍真贈與」+「假離婚真避(逃)稅」

案例事實

  • 立委在財政委員會質疑,顏清標在2012年4月財產申報時,有一筆1994年以買賣取得的台中市龍井區土地,之後該筆土地因欠債被拍賣。
  • 到了2020年1月的財產申報時,同一個地址竟又被兒子顏寬恒買回。
  • 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通常父子等二親等間的財產買賣,國稅局會查核金流「是否有假買賣、真贈與」,不過,這個案子是透過投標、拍賣的情況,所以,後續必須再了解資金來源
  • 媒體人爆料,顏寬恆在18年內與妻三結二離,經比對不動產資料,懷疑是顏清標利用子女離婚來迴避二親等推定贈與與金流查核;顏寬恆表示此係感情問題,不涉及稅負規劃

資訊來源

綠委質疑顏清標父子不動產「假法拍真贈與」 要財政部查

遭爆與妻「兩離三結」為節稅? 顏寬恒:是感情問題

相關遺贈稅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6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值得進一步調查的事實

  • 現在標哥土地轉到顏寬恆的過程有一大段空缺不明的事實,現在只知道2012年標哥確實有土地,後來被法拍,同樣的土地2020年出現在顏寬恆的名下
  • 假設標哥故意不還錢,在移轉部分自己的資金,讓顏寬恆作為後續法拍承購土地資金來源,之後顏寬恆即可透過法拍程序,低價取得該地。
  • 假設有人藉由抵押土地貸款,取得資金後倒債,同時移轉資金給子女,讓子女低價法拍取回土地,是否構成迂迴贈與是一回事,另一層次,是否構成刑事詐害債權犯罪,也值得思考
  • 至於利用多次離婚來規避二親等贈與關於贈與的課稅以及資金查核,如屬實,其濫用婚姻登記制度之嚴重程度,應該已經不是非常規交易,而是施行詐術的程度了

透過契約、公司安排,達成「迂迴贈與」的類似情況

說在前頭,以下兩號關於迂迴贈與的函釋,係作為本案思考;個人認為,該兩函釋個案的稅法解釋過程並不嚴謹,結論也有討論餘地,僅表彰稽徵機關觀點。

放棄增資讓子女低價認股

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一、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二、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於符合下列情況者,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一)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二)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三)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限。(四)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財政部100/11/10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財政部108/06/20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

公設地合建

主旨: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其子女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之容積,贈與人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其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獲配售屋款,應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乙案。說明:二、洪君於93年8月13日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93年9月20日完成登記,其子女於93年9月23日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容積獎勵,洪君於94年1月5日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於96年間獲配售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目的,應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8/07/03台財稅字第09800237380號函、財政部108/06/20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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