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包容性框架協議的核心是以更公平的方式分享徵稅權,並促進更穩定的國際稅收制度,同時也為了阻止單邊反措施和各國的貿易戰。
由於OECD推出的國際稅收規則改革方案尚未確定,大多數國家已經內部預測了支柱一的影響,TaxNotes專欄作者Robert Goulder針對Clifford Chance律師事務所稅務律師Dan Neidle之估計方法與美國財政部長Janet Yellen的聲明,進一步提出了值得深思的見解,摘要如下:
OECD與美國財長Yellen表示:若單獨計算Pillar 1時,稅收收入會適度增加;而當數位服務稅廢除時,其收益將與Pillar 1所增加之收益相互抵消,形成收入中立性,因此,Pillar 1為稅收規則改革方案不可或缺之一環,並使Pillar 2成為最主要的改革重點。
Goulder從宏觀角度來看,OECD推動的Pillar 1可收:
- 國際間的課稅權分配可以更加的公平;
- 國際稅收體系可以更加穩定;以及
- 避免單一國家採用單邊主義課徵數位服務稅導致貿易衝突。
不過,稅收增減的試算結果,可能呈現幾家歡樂幾家愁。這是因為Pillar 1綁數位服務稅的廢止,且須設算跨境電商在市場國繳納稅額之後,回到其母國的稅額扣抵,以英國來說,Neidle律師試算出英國預計可透過Pillar 1課得6.2億英鎊,減去境外稅額扣抵之後,還有4.95億英鎊,但因同時廢除數位稅之後,最終形成英國2.54億英鎊的稅損。
如果用同樣的假設試算美國實施Pillar1的稅收結果,竟然會產生103億美元的稅損!可謂是Pillar 1的冤大頭啊!
這是因為實行改革方案後,主導市場經濟的美國從其他轄區所取得之徵稅權收入雖增長,卻可能因長期以來的稅收遞延制度以及大型電商的最終控制公司都是美國的居民企業,而大量地分配徵稅權予其他轄區,且須同時承認境外扣抵稅額,造成稅收的重大損失,將成為Pillar 1的大輸家,除非Pillar2/全球最低稅負帶來足夠的稅收彌補,否則必然影響此改革方案在美國之政治可行性。
相較之下,瑞士的稅收損失雖僅次於美國,但影響數僅為美國的7%,至於中國及其他國家作為消費市場國,稅收則有相對的增長。
(本文由台北商業大學黃士洲副教授與貿易法律實務與談判學程詹玉凰碩士生共同整理翻譯)
參考資料來源:The Cost of Change: Pillar 1 Reduced to the Back of a Napkin, 2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