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109年3月5日、23日、27日等日,分別贈與現金給兒子、兒媳、孫子等7名親友,共計贈與825萬6,000元資產,贈與時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沒想到,男子4月6日不幸死亡,幾名繼承人申報遺產時,將這些贈與作死亡前2年贈與納入遺產總額。
男子的遺產價值總額為106萬6,427元,加計死亡前2年贈與的825萬6,000元,遺產總額共932萬2,327元,未超出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認定男子在3月贈與財產時,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定男子109年度贈與總額為825萬6,000元、應納稅額60萬5,600元【(825萬6,000元-220萬元)×10%=60萬5,600元】,依遺贈稅法第7條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按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每一位受贈人都依法與比例繳完了贈與稅,事後認為,該筆資產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又向他們課徵贈與稅,主張雙重課稅,因此申請退還已納贈與稅。稅局否准後復提訴願。
國稅局指出,男子在109年3月間以自己的財產無償贈予他人,屬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贈與行為,因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才按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代為負納稅義務。
雖然受贈人同時是繼承人,但遺產稅未達門檻免課,未增加繼承人的租稅義務,且若遺產總額超過免稅額度、需要課徵遺產稅,已納的贈與稅都可以從遺產稅額中扣除,更沒有雙重課稅之說。最終財政部也駁回本件訴願。
同場加映:國稅節稅手冊-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6822090748112116969
生前贈與已經繳納贈與稅者,該筆生前贈與並視為遺產納入課稅者,已納贈與稅額得自遺產稅額中減除
被繼承人生前既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贈與而未經核課贈與稅者,即應先行就該贈與事實開徵贈與稅,再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計課遺產稅。該項贈與稅款並准適用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除。又此類贈與,依前揭法條規定,已贈與之財產既經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且核課之贈與稅得直接扣抵應納之遺產稅額,則此類贈與核課之贈與稅,於贈與財產併課遺產稅時,其性質與核課之遺產稅無異,故尚未繳納者,亦與核課之遺產稅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81/06/30台財稅第81166939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