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受徵用 #防疫旅館 取得 #政府補償費,屬 #公權力行政(出於行政高權與目的)一環,並非私經濟的對價交易行為,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相同情況與概念,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660號 與財政部函釋。
新聞摘要
業者因受徵用為 #防疫旅館 ,因而取得政府發放的「#補償費」,性質上是政府基於 #行使公權力,依法以 #強制性手段取得貨物及勞務,為彌補營業人營運成本損失,所給予的補償,也可以說是政府基於職能所為的 #單純行政給付 。
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果不是因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可以不必開立統一發票,同時也免徵營業稅。
法令訊息
- 釋字第661號:財政部就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之函釋違憲?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函釋)逾越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對受領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課以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營業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 外銷豬肉加工廠商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辦理之「鼓勵外銷廠商增購毛豬屠宰利息及加工費用補貼計畫」所領取之購豬利息及加工費補貼,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0/04/26台財稅第800146925號函)
- 汽車客運公司依「臺北市推動低底盤公車補貼作業要點」(編者註:現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推動低地板公車補貼作業要點)及「宜蘭縣政府交通電子票證(智慧卡)整合補助原則」規定,領受政府按上開車輛設備購買或建置成本之固定比率或限額核發之補貼收入,因與乘客身分、營運量或行車里程數無涉,核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8/05/22台財稅字第098045397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