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台商赴日投資,地方縣市有補貼政策
日本近年各縣市紛紛祭出不同的招商政策,例如在熊本、橫濱、大阪及沖繩等縣市,針對經營半導體產業、製造業、物流倉儲業、食品業或製藥業等,都提供相關的補助計畫予有意在當地經營的企業,讓外資在進駐日本時有更多的選擇。
以九州熊本縣為例,若在當地有辦公場所及聘僱員工,對固定資產(包含設備、廠房或辦公室租賃費用等)提供最高15億日圓及薪資50~70萬補助。一般來說,地方政府提供補助時,會針對投資公司的背景、營業項目與投資規模進行評估,故企業需提前簽訂投資意向書並提供營業計畫。
日本政府提供的補助款,一般可於公司設立後的五年內提出申請,除了記帳報表說明投資情況外,要注意初期取得資產憑證的時間,因為一般需在意向書簽署後才符合申請資格。補助款按照地方政府每年預算而有異動,亦有時間性限制,台商應及早規劃,避免錯過補助申請黃金期。
Part 2:私人投資日本不動產的退稅事宜
大部分在日本經商的台商,都會購買日本不動產作為私人投資,但每每發現在處分的時候,被扣除高額的所得稅不得退稅。其原因為購入時仲介沒有告知稅務申報義務,因此未在日本當地進行每年個人所得稅申報。雖可事後補申報,但還是落入稅務風險並產生罰則。建議在日本有租金收入的投資人,一定要確實提出年度申報,才不致影響出售時的退稅申請。
個人淺析:
- 疫情和緩的曙光已漸明朗,台商迎來另一波全球投資、布局與供應鏈重組。日本、美國對外人投資都有獎勵、補助措施,本文值得台商留意。
- 私人投資日本不動產的退稅事宜,此點還無法清楚理解。所得稅退稅的場合,除了錯誤繳納之外,也只有預繳稅款高過邊際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情況,蓋處分不動產獲有應稅資本利得應無預繳稅款在先,租金收入也與處分利得分別計算,何以有退稅的情況?
日本稅務專業律師意見
經過請教熟稔日本稅務的周泰維律師(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周律師提供以下參考意見:
Quote:大部分在日本經商的台商,都會購買日本不動產作為私人投資,但每每發現在處分的時候,被扣除高額的所得稅不得退稅。其原因為購入時仲介沒有告知稅務申報義務,因此未在日本當地進行每年個人所得稅申報。雖可事後補申報,但還是落入稅務風險並產生罰則。建議在日本有租金收入的投資人,一定要確實提出年度申報,才不致影響出售時的退稅申請。
以上這段寫的可能有問題,謹依據個人在日本PwC的執業經驗,分析如下:
一、處分日本不動產的所得稅負
首先,原文提到所得稅。我們就先談談處分日本不動產時的所得課稅。
1.從外國法人或日本非居住者手中取得日本國內不動產時,買方在支付對價時,必須就源扣繳10.21%,且在支付對價日隔月十日前交付給日本國稅局。
2.針對處分不動產所得,所得者必須在日本申報法人所得或個人處分財產所得課稅,此時可以針對已經扣繳稅額主張扣抵應納稅額。(所得者為個人時,按持有期間是否超過五年,為30%或15%之分離定率課稅。如果是法人,則按法人稅稅率。)在個案上如果已扣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即有退稅可能,反之,則需補繳稅。
3.外國法人或日本非居住者需選任一位在日本的納稅管理人協助報稅繳納。
所以並不是「處分時被扣除高額所得稅不得退稅」,是「買方支付價金時會先扣繳,賣方依法必須申報處分財產所得,再視已扣繳稅額多寡而有可能退稅或補稅。」稍後談更重要的「購入時」的消費稅如何退稅的問題。
二、租金納稅與處分所得退稅無關
其次,原文提到持有期間的租金申報繳稅義務,固屬的論。
依日本稅法,原則上不論外國法人或非日本居住者是否在日本有固定營業場所,均以「先扣繳、後申報」方式繳稅。因此台灣人或台灣公司在日本購買不動產後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本來就要找日本當地税理士針對租金收入協助報稅。
然而,原文中提到「每每發現在處分的時候,被扣除高額的所得稅不得退稅。其原因為購入時仲介沒有告知稅務申報義務,因此未在日本當地進行每年個人所得稅申報。」等語,恐易引起誤解。蓋處分時年度,因為未申報而無法主張買賣價額的已扣繳稅額的扣抵或退稅,與持有期間的租金扣繳和申報問題,實屬二事。
三、購入時的消費稅如何申退-購買年度登記為課稅事業者,當年度才有申退資格
其實要提到的是最重要的稅務規劃重點,因為日本不動產通常會因為折舊而跌價,所以轉賣未必會有財產交易所得,出租扣除成本費用也未必有盈餘,但是在「購入不動產時」,土地部分固然沒有消費稅問題,但建物部分卻一定會產生鉅額的「進項稅額」。
1.日本和台灣一樣,原則上消費稅採取加值稅制,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來計算應納稅額。
和台灣不一樣的是,如果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台灣原則上是留抵到未來年度,日本是申報退稅。特別是購買不動產時,建物部分會產生巨大的進項,所以非常可能在該購入不動產年度銷小於進。
2、要退的前提是「申報」,但日本消費稅制上,並不要求所有公司都申報消費稅,只要求「較大的公司」要申報繳稅。在日本稅法上稱為「課稅事業者」。
所謂課稅事業者是指, 系爭年度往前推兩個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千萬日幣,或往前推一個年度的上半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一千萬日幣且薪資支付額超過一千萬日者。新設公司沒有參考期間依據,原則上以該事業年度開始日之資本額或出資額是否達到一千萬以上為準。
3、由於如果不是課稅事業者,就沒得申報,因此沒得退稅,所以非課稅事業者可以在預計成為課稅事業者的年度首日的前一天前,藉由向稅局申請成為「課稅事業者」。如此,在成為課稅事業者的年度內購買的不動產發生的進項,才能申報,才能退稅,否則即無法藉申報而主張退回消費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