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病人及消費者而言,憑醫師處方箋到藥局領藥,或是個人採購成藥,開立發票的規定不同,藥局必須針對非處方箋藥物開立發票,消費者也有權索取發票。
許多人向藥局拿藥,藥局卻不必開發票,是因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藥局依據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的收入,屬於藥師、藥劑生提供的專業性勞務,不課徵營業稅,因此這類藥品才不會開發票。
但若是藥局銷售上述業務以外的項目,像是其他成藥,或是生活保健用品等,這符合營業稅課稅範圍,必須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參考法條:
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營業稅法第8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藥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