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自2021年5月21日起完成的藝品交易適用分離課稅,文化部日前預告新制的施行細則草案,重點如下:
- 拍賣金額的6%做所得,20%分離課稅。亦即以拍賣價格的2%納稅。
- 賣主也得選擇是否採分離課稅,仍可選擇舊制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 基於防制洗錢,個別交易金額達50萬元者,必須留存買受人所有交易款項之相關支付憑證,並留存至少7年。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草案第六 條 前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辦理該次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交易時,應留存下列資料:
一、 出賣人及買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
二、 個別 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所需其他相關資料。
三、 出賣人或買受人係委託第三人代為交易者,該代理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
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者,文化藝術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留存該筆交易買受人所有交易款項之相關支付憑證。
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 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草案 總說明(+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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