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賠償金 免遺產稅(人壽保險金)

家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過世,因汽車強制險而產生的給付,要不要課遺產稅?依財政部見解,汽車強制險的給付,屬於免課遺產稅的範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其中第九項規定,與保險公司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以及軍公教、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

 

此類汽車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財政部2001年提出函釋,認定此類給付或補償,非屬受害人的遺產,免計入受害人的遺產總額,也就不必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函釋: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領取之特別補償金,其性質均非受害人之遺產。(財政部90/02/14台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

 

個人淺析:

  1. 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各款項目,例如本則新聞所說的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乃是不計入遺產總額,依照財政部函釋「性質並非應稅遺產」,並非遺產稅的課稅標的物。
  2. 至於17條的「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則是應稅遺產,但自應稅範圍內予以扣除。
  3. 兩者的法律效果最終都是免徵遺產稅,但後者仍被實務視為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而得予申請實物抵繳(例如農地)。
  4. 至於車禍過世獲賠的強制險賠償金,財政部函釋將之解釋為並非受害者的應稅遺產,此似乎為「合憲性/目的性的擴張解釋」,畢竟強制險並沒有符合「指定受益人」條件,也非法條指明的「軍公教、勞工或農民保險」

 

2021-08-10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