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小伙子個人帳戶中有不相當的鉅額資金,由境外公司匯入,觸動洗錢防制紅線,移送稅局調查後,發現境外公司為父母親所投資,稅局乃以漏報境外贈與補稅處罰。
值得進一步分析:1. 這是子女受贈境外財產(贈與稅),抑或是境外所得(最低稅負)? 2. 如果父母親從事境外公司投資時,有與子女一同投資,本案是不是命運大不同?
案例經過
一位甲君2019年才滿20歲成年,當年度就陸續取得某境外公司匯入資金累計達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按:觸動洗防紅線),甲君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無法提出投資證明。
國稅局認為,甲君剛成年,此鉅額投資值得懷疑,經追查後發現,實際上投資這家境外公司的是甲君父親,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被國稅局查核,因此直接從國外公司帳戶分次匯款給兒子,想藉此規避贈與稅。
國稅局認定此案屬於贈與稅案件,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補稅加罰逾200萬元。官員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依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不管是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應依法繳納贈與稅(遺贈稅法第1條第2項)。
資料來源
海外資產贈與子女 要稅 2021-08-3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