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說
企業資產、營業 #打包出售,內含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 #無形資產,要能按照「#境內提供」、「#境外使用」,適用營業稅 #外銷零稅率 的關鍵-#買方是外國人。
買方是境外人士,固然是無形資產在境外使用的表彰,稅局有疑問時,出售方也應提供佐證該無形資產供國外生產製造或營運流程所需。
新聞摘要
勤業張會計師指出,常常遇到企業客戶詢問,若打包出售業務給海外買家,像是固定資產、存貨等有形資產,在報關出口時,可以適用零稅率,但是若標的業務包含專利權、商標權、客戶關係等無形資產,能否像有形資產一樣,適用零稅率的規定呢?
依照財政部過去提出的函釋,認定的重點在於「用的人在哪裡」,也就是依據消費者或買家的所在地來認定。
舉例而言,假設台灣A公司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另一家台灣B公司,即便交易標的是國外無形資產,但是因為是國內買家,仍不適用外銷零稅率規定。若台商對日本C公司出售專利權、專用技術、商標權、客戶關係等無形資產時,可以依據以上原則,無論該無形資產登記於境內、境外,台灣A公司對前述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便可符合「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定義,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相關法令函釋
營業稅法第7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3/11/18台財稅字第10304022020號令)
○○公司提供美國××公司各項資訊服務,既據查報其勞務之使用地均在美國,其自國外所取得之勞務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0/05/15台財稅第800120233號函)
甲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A公司有關研發、專業知識、技術服務、行銷服務、採購原物料及代訓、聘用、生產與銷售所需人員等勞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中依約按A公司或供應商開立案關發票金額之一定百分比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則其依約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發生或分攤之費用及成本計算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雖以分攤管理服務費用之名義收款,惟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7/09/30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
二、○○公司經營衛星行動電話業務,除國內通話(發、收話端均在國內)話費,應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外,其國際通話話費經拆帳後,屬於其銷售額部分,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88/02/11台財稅第881900440號函)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89/08/19台財稅第089045523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