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做生意欠稅 太太不願付被管收

郭姓女子因欠繳9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531萬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郭女於2010年國稅局調查逃漏稅時,趁機將金錢及房產脫產給其前夫及媳婦,並經常出國旅遊及刷卡消費,卻不繳納欠稅及罰鍰,昨日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郭女3個月獲准。

 

本件新聞事實描述隱約有預設立場,導向郭女有錢欠稅不繳的理解,我再依照時間序列整理如下:

  1. 2005年:系爭課稅年度。
  2. 2006年5月:郭女辦理綜所稅夫妻結算申報,郭女擔任為納稅義務人。
  3. 2006年6月:郭女與前夫離婚。
  4. 2009年間:郭女匯款30萬元給其前夫,並透過其妹婿經營的公司簽發支票,支付其前夫200萬元。
  5. 2010年初:北區國稅局查獲,認定2005年度前夫林男利用2人女兒名義成立的記帳士事務所分散執行業務所得795萬餘元,郭女漏未申報,並發單和課本稅246萬餘元,加處1倍罰鍰。
  6. 2010年被調查後,交付現金給200萬元給其前夫,並將借名登記在其女兒名下、坐落樹林區的房產,以「假買賣」方式過戶給其前夫。
  7. 2011年間:前夫將樹林房屋,轉賣予第三人。
  8. 2010~2013年間:郭女申請復查,主張她與前夫已離婚,請求撤銷其補稅國稅局認為2人配偶關係於該年度仍存在,駁回其復查申請。
  9. 2013年11月:郭女於復查決定後,未於繳納期間內繳納,國稅局於2013年11月間將本案移送新北分署執行,執行未果。
  10. 2016~2021年:郭女多次出國旅遊,地點包括杭州、香港、廈門、桂林、韓國、日本、琉球及布理斯本,並經常在國內外刷信用卡消費,消費品項包括服飾、美容、醫美、精品等,總消費金額達60餘萬元。
  11. 2021年8月:行政執行官聲請新北地院管收3個月獲准。

 

個人淺析:本案可以妥善思考夫妻合併申報的納稅責任問題:

  1. 本件課稅年度2005年的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2. 依照稅法規定,似乎夫妻合併申報後,選定的納稅義務人(夫或妻)就須要對各類所得負擔「一併報繳」的義務。
  3. 由選定的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出於申報程序的「稽徵經濟」考量,由多數具有聯繫關係的所得人們(例如夫妻、受扶養關係),選定其中一人(相當於行政程序法上的選定當事人),成為稽徵程序的當事人
  4. 前述程序當事人的身分不應當直接等同為實體的納稅義務人,甚至對彼此之間負擔連帶的稅捐債務,特別是所得原因發生在各個所得人的經濟領域之中,此與透過公同共有關係共有一物的共有人有著明顯不同。
  5. 所以,所得稅法第15條應該有一項規定來處理當選定的納稅義務人(郭女)與獲取所得甚至是逃漏稅行為的所得人(前夫)之間,若欠缺同居共財,或不知悉其經濟活動,或沒有共享所得等等的例外情況。
  6. 蓋民法夫妻婚姻的法定財產制,採夫妻財產各自管理債務自行負責的基本設計,稅法有關於納稅義務也應引之為前提,不宜以稽徵經濟觀點,藉由立法甚至任意解釋,擴大個人間的稅務連帶責任,破壞夫妻/民法上的個人財產責任原則。

元標題欠稅531萬 脫產還出國旅遊血拼 婦人管收3個月,自由時報2021/08/18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