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九月初發布函釋放寬公司租用員工宿舍的租金進項扣抵要件,但不能僅侷限於特定職位的員工,且便利公司集中或統一管理。
- 財政部76年曾有函釋(稅官表示當時很多大老闆租豪宅報公帳),以員工宿舍乃「酬勞員工」性質,全盤否定員工宿舍租金、水電與瓦斯費的進項扣抵資格。這則函釋被新函釋修正,改以有條件許可宿舍租金扣抵資格,但仍維持水電與瓦斯費的進項不得扣抵。
- 76年函釋作成以後,79年有函釋認同企業組設球隊與業務有關,89年有函釋援引79年函釋,容許企業購置員工宿舍作進項扣抵。
- 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的脈絡:進項稅額需與業務有關,且不能是酬勞員工性質。
- 法定要件1:個別進項支出與業務的關聯性,個人認為係開放性的概念,隨著時代背景事務性質而做不同的認定(所以79年函釋放寬組球隊推升企業聲譽,110年9月函釋肯定提供員工宿舍租金);且公司法第1條修正,讓公司可以視己力履行社會責任。(下圖為台積電員工宿舍,取自中國時報)
- 法定要件2:酬勞員工的支出通常會有幾個特徵,第一個跟職位有關(副總以上公司提供別墅居住),第2個跟績效有關(特優績效可申請租金津貼),第三個跟是否是家族成員有關(皇記企業的租金補貼,清一色只有皇氏家族員工享受)。
- 最後,未來企業主張扣抵租金支出的進項,須提出企業的員工宿舍申請與管理辦法,內容不得侷限職位、績效,而應視需求,且員工使用宿舍,須遵守企業的管理辦法。
- 水電與瓦斯費的進項扣抵,現階段,財政部似乎仍視之為與業務無關或酬勞員工性質,不准扣抵。個人認為,水電與瓦斯費係宿舍達成員工住宿目的之必要,應適用相同規則。
新聞摘要
近年科學園區廠商為員工租用宿舍,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財政部110.09.0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針對企業為員工承租宿舍,若符合以下兩項要件,在計算營業稅時,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 未限制一定層級以上員工才能住;
- 為集中或統一管理目的而提供。
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買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以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賦稅署官員說明,財政部曾在1986年發布解釋令(財政部75/08/04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詳下),當時企業向外承租宿舍,多數是專為企業董總提供,因此當年的解釋令認為,公司承租宿舍的租金,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因此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如今時空背景不同,現今許多科學園區廠商都會承租宿舍,多數都是基於業務考量,方便調職到外縣市的員工住宿,或集中管理外籍移工,財政部也認為,承租宿舍給員工住宿,可有助企業形象並提高營運效率等,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
財政部檢討後,同意放寬至不限制一定層級員工才能使用,例如若僅限總經理以上才能入住,就不符規定;以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公司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等。
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新聞所涉及的函釋
財政部110.09.0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摘要: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說明: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相關函釋:
- 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參照本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釋意旨,應認屬與業務有關;又上開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9/06/09台財稅第0890453794號函)
- 營業人組設球隊對外參加活動,符合倡導運動,培育運動人員,提昇運動水準政策,亦可提昇公司知名度與商譽,促進產品之銷售,其有關球隊之支出,應認屬與公司業務有關,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9/05/12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
-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110年9月函釋刪除)、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08/04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