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秋節送禮 視為銷售 記得要開發票給自己!

概析

企業中秋節送禮,營業稅上的處理方式分成兩種:

(1)進貨時已經列報進項稅額扣抵,禮品送出時,視為銷售,並按照時價開發票給自己,並列報發票上的銷項稅額;

(2)進貨時,已經確定要作贈品,而未列報進項扣抵的話,送出禮品時,即可免開發票給自己。

 

新聞摘要

企業張羅中秋節賀禮,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交際應酬、酬勞員工用途的貨物,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抵,不過實務上來說,對於節慶賀禮的營業稅事項,數種處理情形。

  1. 自行產製商品禮盒:業者在採購原物料時,可能早已申報過進項稅額扣抵;除了自行生產之外,一般採購的產品,也可能會以進貨或相關損費科目列帳。依照營業稅法第3條要求,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時,應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
  2. 將購入商品,無償作禮品轉贈:例如業者原本可能花60萬元,購入100件銷售用的禮品,當時以進貨科目列帳,其進項稅額皆已申報扣抵;近期如果這間公司有意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則要視為銷售,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身,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

上述12狀況,營業人收下自己開立給自己的這張發票後,其扣抵聯應作廢,不得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1. 營業人進貨時,並未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者:採購時就打算作為節慶賀禮的產品,只要未申報進項稅額扣抵,自用或轉贈時,便不必視為銷售貨物,自然也免去自行開立統一發票的義務。

 

如果業者將原本供銷售用的產品,轉為節慶賀禮之用,若未完成自開發票義務,造成短漏報營業稅,可在稅局未發現之前,自行更正補報、補繳稅款。

 

 

營業稅法令規定

營業稅法第3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營業稅法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9062號函)

 

資料來源

原標題:企業秋節送禮 留意報稅眉角,2021-09-08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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