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受益所有人」(BO)不能享受租稅協定優惠

[外商代名收款 不能享優稅]

2021-06-22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48308

  • 針對租稅協定的適用,如果不具備「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資格,將不符合租稅協定所規範的資格,以防止租稅優惠被濫用。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外國事業或個人,享受我國股利、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等租稅協定優惠時,也須提供作為「受益所有人」的證明,以利我國扣繳義務人進行扣繳
  • 財政部在2019年也發布解釋令,官員表示,特定類型境外事業或個人,並非合法的受益所有人,諸如代理人、代名人等二類樣態。
  • 又若為「財務導管實體」(transparent entity)外商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但是依相關契約或法律義務,必須將所得移轉給他方,均非「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排除租稅協定優惠。

 

[大陸台商跨國貿易 留意租稅協定資格限制]

2021-06-21 19:43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47882

  • 勤業眾信廖會計師指出,大陸租稅協定網絡豐富,台商雖可在匯出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時,依照租稅協定享有一定優惠,但仍要留意大陸曾發布的第9號公告,有關「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準則及常見不利因素
  • 大陸針對適用租稅協定優惠,原本會先審查境外收款方,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資格,目前雖已改為事後報備制,但審查方向不變,包括受款方僅是資金導管、對所得不具有擁有權、不具備實質經濟活動、並非從事控股,甚至是缺乏稅收居民身份等,前述情形都會排除優惠資格
  • 注意事項一:針對資金導管公司,大陸明訂為「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 注意事項二:台商自認為海外受款方具備實質經濟活動,但陸方仍會就資金流向紀錄、人物力配備情況、相關費用支出、職能和風險承擔情況等面向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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