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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00:32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85623
某台商在兩岸開了甲乙丙公司三家:
- 台灣甲公司已經註銷營業登記;
- 台灣乙公司還在營運中;
- 大陸還持有一間丙公司。
國稅局最早發現異常,在於甲公司已不再營業,卻沒有結清公司的銀行帳戶,還是持續利用這個帳戶,開出支票給客戶,年度間卻有大量金錢往來。
國稅局追查發現情況如下:
- 甲公司的支票付款對象,都是乙公司客戶
- 乙公司則是將錢存在大陸丙公司OBU帳戶,再由丙公司轉入甲公司帳戶,支付原本乙公司進貨廠商所要求的貨款。
營業稅查核結果:這位台商利用海外帳戶,在得以追稅的七年間,漏報乙公司的銷售額高達8,0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400多萬元,另處罰鍰300萬餘元。
個人淺析
看完記者轉述的故事,還是母颯颯,試圖分析金流如下
- 乙公司有進銷的營業活動,但借用中國丙公司的OBU帳戶收貨款,再把丙公司OBU帳戶的錢轉到註銷登記的甲公司DBU(國內銀行)帳戶,由甲公司DBU帳戶支付給乙公司的供應商。
- 國稅局認為,乙公司此舉在隱匿自身的境內銷售額(7年內高達8000萬),所以予以補稅裁處罰鍰。
- 個人疑問一:客戶將貨款支付到中國丙公司的DBU帳戶,非常詭異,是否因為這些「隱匿」的交易行為係「國際貿易」?值得先釐清。
- 個人疑問二:如果乙公司此舉在隱匿自身的境內銷售額,利用不同公司的帳戶交錯金流就是洗錢三步驟之一的「多層化」(layering),本案是否還涉及詐術逃漏稅與違反洗錢防制法(新法2017生效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