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訟案未判決 (企業)損失不能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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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00:34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80306

當商業合約發生爭議,部分金流被卡在訴訟程序當中時,中區國稅局表示,相關損失由於進入訴訟,結果尚未出爐之前,都屬於未實現的狀態,尚不能列入年度損失。

中區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申報營所稅時,應採權責發生制,也就是在當收益確定應收時、費用確定應付時入帳,這個原則也適用於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一切款項都是以「確定發生」為原則入帳

實例:A建設公司2019年度列報「其他損失」310萬元,係2017年承攬建造工程,耗時一年半,直到2019年才完工。該案客戶認為建商工程逾期違約,因而扣押部分工程款以抵付違約金310萬元而涉訟

稅局認為,因為兩造的訴訟,截至2019年底,仍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因此算是未實現的損失,並剔除補稅。蓋正處訴訟當中,建商實際上尚未支付,等到未來判決確定後,賠款義務、金額也都還會變動,還有訴訟期間的相關費用,也可以一併認列,但須等判決確定

 

 

個人淺析

  • 稅局上開見解似乎將財務會計上的權責發生制中的「確定發生」,在涉訟的情況時,直接與「判決確定」劃上等號。這樣的見解雖然與很多解釋函令一致,不過個人認為,這種以判決終局確定作為判斷課稅事實的發生,未必符合稅法解釋且可涵蓋所有個案情況
  • 個人對財務會計的粗淺理解,權責發生制的權利義務確定發生的判斷,主要是按照契約條款與客觀事實,未必等同訴訟程序,否則企業方可以隨意地起訴或上訴藉以操縱所得,特別是所謂的「判決確定」代表該商務爭議已經定讞(用盡審級或敗訴後放棄上訴)
  • 其次,財會與稅會針對同一事件的評價未必應一致,但除稅捐法令有明文規定之外,稅會應尊重財務會計的第一次判斷,否則很容易製造暫時性差異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讓財會與稅會數字之間的差異更加複雜。
  • 情況1:如同本案,假設經過簽證會計師初步徵詢訟案律師意見後,表示該案訴訟勝負五五波,則可待判決確定來決定損失與相關費用。
  • 情況2:假設該建設公司確實有無正當理由而違約的情事,公司當局也表示,提告只是希望訴之以情、碰碰運氣,多少拿回一點被扣押的工程款,此時應當認為損失已發生。如果後來真的在訴訟中和解了,拿回來的部分另在取得年度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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