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18
Source: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sites/default/files/1_en_act_part1_v2_0.pdf
- 歐盟2021年5月18日建議,各會員國針對肺炎疫情期間的損失,建議會員國可以採用虧損前抵,讓中小企業可以拿到2019年度包含以前的退稅款,增加企業現金流動。
- 現在危機反應的短期措施大部分聚焦在讓企業擁有足夠的現金流。中小企業尤其受到公衛措施(如封城)的嚴重衝擊,相較於大型企業,比較沒有承擔損失的財務能力。飯店業、餐飲業與咖啡酒吧等特別受到封鎖措施的衝擊。
- 各國已經在新的「國家補助暫時框架工作」(State Aid Temporary Framework)之下,減輕企業立即的稅賦負擔,強化企業現金流的稅務措施最多是「遞延支付稅款」(deferral of tax payments),修改虧損扣抵的適用要件也是重要的稅政工具。
- 歐盟會員國對虧損的稅務處理方式,通常有三種: 當年度虧損者,即無納稅義務; 2. 將累計虧損置於未來年度(loss carry forward,虧損後抵),與其盈餘互抵後,減輕未來年度之納稅義務; 3. 將累計虧損回溯過去年度(loss carry back,虧損前抵),與其盈餘互抵後,將過去年度已繳納的稅款,申請退還。
- 以疫情復甦的政策效果來看,虧損後抵的立即助益不大,因為納稅義務人須先賺錢,才能因此享受到更多財務流動性;相形之下,虧損前抵對於受疫情衝擊的企業來說,可以透過退回將前一或前數年度所支付的稅款,立即地獲得周轉的現金,這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尤其重要。
- 虧損前抵另一項優點是可以嘉惠疫情前那些有賺錢、財務健全的企業,避免公帑補助了那些虧損與疫情無關,而是自身經營不善的企業。為了確保虧損前抵可以發揮功效,會員國在決定虧損前抵一年或超過一年時,應排除前一年度或前數年度有虧損的企業。換言之,若容許2020與2021的虧損可以前抵2~3年的話,則申請前抵退稅的企業,其2017~2019也都是要有賺錢,才可准予退稅。
- 歐盟執委會建議會員國在決定虧損前抵的稅務政策時,好好要掌握時效,不要只盤算今日稅收損失,畢竟企業因此生存下來之後,未來的稅收即可彌補回來,且今日企業的虧損先以前抵用掉之後,未來只要有賺錢,馬上就得繳稅。(部分歐洲國家已經有特別容許前抵案例,例如英國、法國(前抵一年限制100萬歐元))
- 如果各國之間針對虧損前抵的稅務政策步調不一致的話,恐怕會影響企業在不同會員國的競爭公平性,所以歐盟執委會建議所有會員國應當容許肺炎疫情期間的企業虧損,至少可以前抵一年,也就是將2021及2020年的虧損往前抵2019年,並退還2019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也可考慮延長前抵到前三年(亦即2017年),此有利於繳納稅額有限的中小企業。
- 若考量財政收支,歐盟執委會也建議可以限制個別企業主張虧損前抵的上限在三百萬歐元之內,藉以將適用範圍限縮在中小企業。
- 個別會員國在決定採用何種虧損前抵的政策措施之後,以及後續變革,應通知歐盟執委會,便利追蹤與了解政策實施的效果。
- 關於歐盟各國的虧損前抵,相關資訊可以參考連結:https://www.europarl.europa.eu/workingpapers/econ/105/part2c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