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員工的快篩費用算薪資?要課稅嗎?

2021-06-08 10:09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16833

  • 疫情嚴峻,企業支付員工的快篩費用算薪資?企業要辦薪資扣繳?這個問題尚待財政部明確解釋。
  • KPMG游會計師指出,現行稅務法令(函釋詳下)規定,企業對於在職員工的健康檢查補貼,原則上應列為員工的薪資收入,但是如果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應施行的健康檢查,則為例外不作薪資收入
  • 我國已將新冠肺炎公告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企業因為工作場所內有員工確診,強制同一工作處所員工進行快篩,企業一般規定員工檢具憑證核銷快篩費用。如被認定為屬職安法範圍,企業可核實認列為職工福利費用;反之,如果認定是企業對員工的補貼,就要列為薪資。
  • 游會計師認為,快篩費用屬實報實銷,應視為企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的防疫支出,而非對員工的補貼。不過,還待財政部給予明確的解釋,以利企業遵循。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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