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訂檢舉獎金核發標準(稅捐稽徵法修法簡評-2)

 

簡評

  1. 本條移植自「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從今天觀點,一套很古老也很粗糙的法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3
  2. 基本遊戲規則-財務罰鍰提取20%並最高不得超過480萬元,一併移植過來,第一二三款(稅務人員與執行公務人員以及三等親等),其中稅務人員與公務人員不得領獎金乃是當然解釋,配偶與三等親也不可以領則是避嫌以及避免利用最近親屬當人頭
  3. 第四款經前面三款轉知者,當然也不可以領,轉知後再檢舉領獎,形同人頭
  4. 草案第五款參與逃漏稅者,則為新納入,也就是窩裡反、汙點證人,主要是經手的會計人員,抱著內帳跑去檢舉,不能領獎金。
  5. 但是如果以法條實效性來說,無法避免檢舉人實質上從前面這五款的人取得違章訊息,遂行檢舉取得獎金後,再與訊息提供者一同坐地分贓
  6. 值得深思者,本條規定與納保法第11條第3項的衝突問題:「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例如公司、銀行員工不法竊取帳簿、帳戶等營業秘密(刑事犯罪!),持違法盜竊來的資訊來檢舉,希冀獲得兩成獎金,這份違法盜竊的資訊能做課稅裁罰使用嗎
  7. 倘若未來,稅捐稽徵法就明擺著檢舉可以拿兩成或四百八,不也是鼓勵員工爭取另類的「退職金」
  8.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有針對稅務光碟案(SteuerCD),判決認定稅局支付資料費而取得盜竊來的銀行內部資訊,雖然可以做為補稅依據,但不可用在裁罰程序,政府機關也不可以「有制度性地」引誘人民違法取得課稅資料藉此獲得金錢獎勵
  9. 最後,用檢舉獎金引誘檢舉逃漏稅,充其量不過是人民與稅局間的經濟算計,趁此導向公益吹哨人制度,彰顯納稅義務的公共性質,容屬更為有意義的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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