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經常性、例行性服務,不能享技術服務稅賦優惠

概析

  1. 所得稅法25條規定外商在台提供技術服務,可以申請適用收入15%作所得額(實質稅率3%)。
  2. 稽徵機關認為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的技術服務,限於具備一定的專業性。
  3. 外商在台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技術服務報酬,若技術服務是例行性、經常性的系統使用費,即無法適用所得稅法25條。

新聞摘要

  1. 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三類經營方式,則是以收入的15%來計算所得;不過都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後才適用。
  2. 稅局表示,最近卻發現有跨國企業利用此項措施,有意規避盈餘匯出的扣繳稅
  3. 該集團透過外國A公司,與我國境內關係企業B公司交易,雙方簽訂諮詢服務協議,合約內容提供會計系統、倉儲管理等作業的諮詢服務,並主張這是技術服務的一部分
  4. 實際查核後,國稅局卻發現其諮詢服務的計費方式,是按B公司的每月淨銷售額,依一定比例收取報酬,官員表示,這明顯是打算將國內關係企業的盈餘,移轉到集團境外事業體。且就服務內容來看,也不像是技術服務,而更像是一般行政事務的管理,因此否決其申請。
  5. 過去受理過合格的技術服務類案件,像是風電業者來台協助建置基礎設施,或是為我國企業牽線並提供專業諮詢,爭取國際金融機構放貸注資,這些案件就跟一般行政事務有別,屬於專業的技術服務,可申請本項利潤率優惠

新聞連結

外商經營四類業務 享優稅 2021/10/21 01:03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831429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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