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持有原住民土地的約定,大法庭宣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無效(民法、稅法觀點)

概析

  1.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2021年9月裁定假原住民之名持有原住民保留地,並設定地上權以經營民宿的安排,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山坡地保育法等「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民法上屬於無效的規定
  2. 稅法上有類似案例,非原住民出售以原住民名義持有的原住民保留地,依照實質課稅所得,認定借名的非原住民獲得應稅的其他所得,並予以課稅
  3. 如果依照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民事法律見解,稅法上的課稅做法也應當對應調整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主文

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 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第1 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 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 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 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 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大法庭裁定綜合考量原住民保護與私法權益,認定規避原地原有政策屬無效行為

綜合考量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倫理性質、實效性、法益衝突情形、締約相對人期待、信賴保護利益與交易安全,暨契約當事人之誠信公平等相關事項,自應否認違反系爭規定之私法行為效力,始得落實其規範目的,以維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之公共利益,故違反系爭規定者,應屬無效。當事人為規避系爭規定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規定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違反系爭規定意旨,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亦屬無效。

稅務裁判觀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借名人透過借名關係出售原住民保留地,核屬應稅其他所得

某丁在80年代於花蓮縣買進土地3筆,87年在土地上建成2筆房屋,然因該土地位於原住民保留區,持有人須具有原住民身分,乃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99年4月間以1,970萬價格簽約出售該「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過戶時先行支付970萬,餘款800萬則分10年收取。稽徵機關查得丁於100~103年度合計收取434萬餘元,按其他所得補徵應納稅額34萬餘元,並加處1倍罰鍰。

本案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認可稽徵機關按其他所得課稅的處分,納稅義務人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一審判決理由約略是:「因為該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所以登記在吳OO(納稅人媳婦)及原地主方O雄名下,2間房子是自己蓋的,…原告雖與廖OO簽訂系爭房地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惟其係出售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核屬原告其他所得」。

民法無效法律行為對於稅捐法律效果的影響

  1. 民事的無效法律行為不代表課稅要件事實不存在
  2. 原住民土地交易民法上效果為無效者,賦予當事人回復原狀的民事權利,以及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取締無效行為的授權。
  3. 倘若當事人或有權機關並未依照民法的無效結果,回復所有權原狀,當事人仍依照原本無效之約定保留出售利得者,稅法上應評價為所得實現
  4. 然而借名出售土地在房地合一稅之前的時代,是否該當於其他所得課稅,亦或屬於出售土地的免稅行為,個人認為仍有爭議。

相關連結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原保地假人頭買賣無效  2021/10/21嚴文廷 報導者 共同採訪/何榮幸、何柏均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