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 百慕達研議開徵所得稅 全球追稅的趨勢 台商與台灣政府該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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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擬於2025年開徵所得稅 因應全球最低稅負

百慕達(Bermuda)、英屬維京群島(BVI)與開曼群島(Cayman)等印象中為跨國企業提供稅務上便利-用紙上公司持有股權、無形資產,並遞延投資收益,自2018年起,在歐盟持續督促其制定經濟實質法規,要求當地登記的公司須具備一定經濟與營運實質。現更配合全球最低稅負制之施行,以同一門檻開始施行公司所得稅制。隨著歐盟即將於2024年開始正式開徵全球最低稅負制,百慕達也在研擬對案以維護自身的課稅權利。

2023 年 8 月 8 日,百慕達政府宣布,就開徵企業所得稅的提案,進行公眾意見徵詢程序。企業所得稅稅率擬定為 9% 至 15%之金,且僅適用於百慕達企業屬於年收入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在百慕達營運的企業實體,也就是全球最低稅負制所適用的對象。 企業所得稅一旦頒布,將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納稅年度生效。

以上摘要自:Bermuda’s consideration of adopting a corporate income tax has significant implications for insurance industry, EY, available at: https://globaltaxnews.ey.com/news/2023-1412-bermudas-consideration-of-adopting-a-corporate-income-tax-has-significant-implications-for-insurance-industry, last visit 2023/9/30

百慕達企業所得稅草案的大要內容

以下資訊整理自:Public Consultation, Introduction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in Bermuda, released on 2023.8.8, available at: https://www.gov.bm/articles/bermuda-considers-introducing-corporate-income-tax 

關於百慕達徵收企業所得稅,草案係參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全球最低稅負規則,符合要件的跨國公司應在其經營所在的每個國家繳納至少 15%的稅款草案也會包含一些稅捐優惠項目與抵減,以支持百慕達的經濟目標並維持經商吸引力

百慕達企業所得稅開徵的出發點與政策考量

目前,百慕達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由薪資稅、關稅、土地稅與公司執照費等4項稅費所支應,年約12億美元。雖然至今運作得當,不過現行這4個稅目都不符合計算全球最低稅負制之有效稅率所可納入的稅目(covered tax),所以在百慕達營運(with a presence in Bermuda)實際上就可能面臨雙重課稅的風險。所得稅立法的主要政策考量如下四點:

  1. 百慕達新開徵的企業所得稅可以被認定為全球最低稅負制下所涵括的稅負;
  2. 在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的規則之前提下,加快百慕達企業所得稅規則的建置,讓百慕達境內所賺取的利潤可以有固定、可預測的稅負結果
  3. 支持百慕達政府的重要政策方針,例如維持百慕達的競爭力、品質聲譽,減少生活與企業成本、增加工作、增加常住人口以及刺激經濟等
  4. 擬於2025年1月1日生效

百慕達企業所得稅草案的具體內容

  1.  適用對象:跨國集團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集團公司之一在百慕達境內擁有常設機構
  2. 稅務居民企業的判斷,包含在百慕達境內擁有符合OECD稅約範本第5條所規定之常設機構,以及在百慕達所設立之公司,除非有充分證據顯示該公司之實質營運處所在其他國家
  3. 所得計算基準,依照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規則計算,即以財務會計計算之所得為主,集團內部交易應削除,並按照規則減計項目、容許盈虧前抵
  4. 稅率不超過15%,且儘量讓在百慕達境內賺得之收入,不至於溢流至其他國家課徵補充稅(top-up tax)。
  5. 准許其他國家稅額扣抵,例如美國對支付外國企業扣取之扣繳稅款、針對保險、再保險費用課徵的聯邦勞務稅(federal exercise tax)、在其他國家繳納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稅負
  6. 提供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則的所得稅優惠與抵減,例如獎勵外國企業於當地設置營運實質處所,諸如訓練招募中心、資本投資與投入基礎建設等。
  7. 百慕達所得稅預計將按年度課徵,課稅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
  8. 除非百慕達籍的穿透性質的企業單位(A Bermuda flow-through entity)是跨國集團的最終母企業之外,否則穿透企業無須適用百慕達所得稅法。若外國稅務居民的穿透企業在百慕達境內擁有常設機構者,須辦理百慕達所得稅結算申報。

百慕達修法開徵企業所得稅 因應全球最低稅負 對於台商與台灣政府的啟示

雖然歐盟官方現在並沒有把百慕達列名為稅務不合作的避稅天堂(2023年歐盟稅務不合作清單點此),不過民間的「稅務正義網絡」(Tax Justice Network)的2023年租稅正義白皮書(白皮書在此下載)明確指出百慕達作為地球上的主要避稅天堂,包辦了全球高達6.2%的企業所得稅逃漏,也占整個加勒比海國家(全球逃漏稅15%)的4成份額。而且,即便百慕達近幾年來積極配合OECD與歐盟,制定、執行「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雖免被列入黑名單,但在全球最低稅負制的衝擊下,最終還是不得不朝向開徵企業所得稅,作為自身財政防禦措施

台商觀點-確定實質管理處所,抑或合理利潤配置

有會計師指出(新聞點此),台商面對百慕達制定、實施企業所得稅的衝擊,應可從兩個方面思考:(1)若僅是登記,企業實質營運管理處所不在百慕達,而是在台灣,則可主張、舉證符合台灣實質管理處所的要求以及在台灣課稅的事實;(2)若在百慕達擁有實質營運管理處所,即應在當地有合理的利潤配置,並符合繳納實質稅率達15%。

不過,也有一點值得觀察,也就是關於百慕達子公司對歐洲、美國等處轉投資的投資收益,是否完全依照財務會計準則的權益法計算?抑或設有例外。

我國財稅立法的借鏡

相較於各國已經在今年透過修改各自內地稅法的方式,導入符合OECD的全球最低稅負制的IIR與UTPR等稅制,我國財政主管機關現階段仍處於研議(新聞點此),並且拋出將企業最低稅負制自12%提升至15%的可能解決方案,似乎計畫走上一條與眾不同的道。不過,今天即便是老牌租稅避風港的百慕達也不得不直接面對全球最低稅負制,拋出開徵企業所得稅-顛覆其基本國策的措施;我國藉口自稱非OECD會員國,採行獨善其身,靜待風暴過境的投機策略,究竟是否明智?抑或讓我國跨國企業集團陷入更加複雜、不利的稅務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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