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員工轉任日本子公司 搬家費(支度金)要稅嗎?且看稅理士與ChatGPT怎麼說

I came across an interesting tax issue: A Taiwanese employee is relocating to a Japanese subsidiary, which will pay him 1 million yen to cover his relocation expenses. Should this payment be considered part of his salary income and therefore taxable?

To resolve this question, I first consulted a Japanese friend who is a certified tax accountant. He confirmed that it is not taxable. To further verify, I posed the same question to ChatGPT-4o and quickly received a response that aligned with my friend’s answer.

(pic is generated by AI)

案例事實:台籍員工轉勤日本子公司,額外收到一筆百萬日幣搬家費

有畢業的同學最近問我,由跨國集團的台灣子公司轉任至日本的集團子公司,日本子公司會在固定的薪水之外,再發放一次性的100萬日幣「支度金」,作為搬家費用。他就問我說,日本子公司說這一百萬日幣的支度金/搬家費是一次性的薪資,要算在扣繳與報稅的薪資所得云云,他問我想確定一下是否真是如此

日本東京豐島稅理士友人回答:合理範圍內是公司費用且不是員工薪資

稅理士友人回答如下:

社員の転勤に必要な「支度金」は所得税法上通常必要と認められるものについては会社側は通常の経費で、社員は非課税です。(源泉徴収されません)

翻譯:員工因調職所需的「支度金」,在所得稅法上若被認定為通常必要的費用,則公司可作為一般經費處理,員工則無需繳納所得稅。(不會被扣繳所得稅)

由於涉及到很大的一筆稅額,以一百萬日幣的話,可能要繳上二十萬日幣(4、5萬台幣),我希望有其他管道進一步確認、核實這個答案,我就找上ChatGPT4o。

我向ChatGPT4o諮詢日本稅務問題

我向ChatGPT諮詢分為兩個階段,請教了兩個命令(prompts):(1)確認稅理士的意見是否正確;(2)請列出參考依據。

關於(1)的部分,得到以下的肯定訊息(原文是英語):

根據日本稅法的分析:

  1. 公司端(法人稅・經費處理)
    • 如果「支度金」(搬遷補助)被認定為員工調職所需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通常可作為公司的業務費用處理。
    • 公司可以在法人稅申報時將其列為經費扣除。
  2. 員工端(所得稅・非課稅)
    • 若該款項專門用於與業務相關的搬遷(例如搬家費用、臨時住宿費等),則通常不會被視為員工的應稅所得。
    • 若款項中包含超出必要費用的額外補助,超出的部分可能需繳納所得稅。
    • 若該款項被認定為非課稅,則不適用源泉扣繳(源泉徴収)。

 

關於參考依據,ChatGPT除了列出有其他稅理士網頁,最關鍵的是列出官方網頁:國稅廳基本通達關於簽約金的規定https://www.nta.go.jp/law/tsutatsu/kihon/shotoku/36/06.htm#a-01 

204-30 法第204条第1項第7号に掲げる契約金には、一定の者のために役務を提供し又はそれ以外の者のために役務を提供しないことを約することにより一時に支払を受ける契約金、支度金、移転料等の全てのものが含まれる。ただし、その役務の提供の対価が給与等とされる者の就職に伴う転居のための費用で、他の契約金と明確に区分して支払われ、かつ、法第9条第1項第4号に掲げる金品に該当すると認められるものについて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平23課個2-33、課法9-9、課審4-46改正)
翻譯:204-30 根據所得稅法第204條第1項第7號所列的契約金範圍
契約金包括因承諾為特定對象提供勞務或不為其他對象提供勞務而一次性獲得的款項,例如契約金、支度金、搬遷補助等所有類型的款項。然而,若該款項屬於因受僱而產生的搬遷費用,且與其他契約金有明確區分,並被認定為符合所得稅法第9條第1項第4號所規定的金品,則不適用此規定。(平成23年課個2-33、課法9-9、課審4-46修正)

日本支度金免稅對我國稅制的參照

我國欲招攬國際新創人才來台,設有就業金卡制度,稅賦優惠措施是薪水超過300萬以上的部分,半數免稅。對此,日前在參與一場新創人才攬才的諮詢會議上,個人建議財政部可以參考日本上開法例明訂合理範圍內的搬遷補貼、房屋租金可以確定作公司的費用支出,同時也不會構成外籍人才的總所稅稅基

不過,財政部對員工相關費用支出,似乎採取對基層友善、高階人員嚴格的認定基準。參考以下的BLOG整理:https://www.taiwanbiztax.info/2024/08/28/employee-vat-deductible/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