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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已將全球最低稅負制入法,2024起實施
自2022年以來,南韓、日本、澳洲、瑞士、英國與歐盟等已經宣示將在2023年通過全球最低稅負制(GMT, OECD Pillar 2, GloBE rules)的內國法修正。2022年底韓國率先依照OECD的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立法範本(Model Rules),修正通過國際稅務協調法(Law of Coord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Tax Affaires, LCITA),並自2024年起實施。成為亞洲首個通過全球最低稅負制修法國家。
韓國全球最低稅負制修法概要
1. 適用的企業集團:前四個年度有至少兩個年度,集團營收超過7.5億歐元。
2. 「所得納入規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有效稅率 ETR<15%的企業子公司,其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在韓國者,該有效稅率不達15%之子公司,不足15%的稅賦差額,將透過「補充稅」(Top-up Tax)歸課入韓國最終母公司。
3. 「徵稅不足之支出規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 UTPR):若有權行使所得納入規則之最終母公司在其所在國的實質稅率不足15%,或最終母公司所在國或其他控股母公司所在國未實施所得納入規則,則應課徵的補充稅負將會歸屬於有實施「徵稅不足之支出規則」的其他國家。
4. 徵稅的稅基以財務會計原則所計算的財務所得為主,再依授權總統發布的命令,調整細部項目。
5. 避風港條款:依全球最低稅負計算規則得出的損益不足1千萬歐元,且平均銷售低於1百萬歐元的區域子公司,免課徵補充稅負。
6. 持股低於50%的合營企業(Joint Venture)也不納入計算補充稅負
日本已經提出修法草案,預計近月通過,2023年4月起實施
日本也將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內國法修正,在2022年12月提上立法議程,也是參照OECD2021年底發布的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立法範本,預計會在2023年3月通過,並在2023年4月1日生效(日本稅務年度自4月1日伊始)。進一步細節如下:
1. 適用的企業集團須前四個年度有至少兩個年度,集團營收超過7.5億歐元(與韓國通過的立法同)。且跨國集團的最終母公司位於日本,且在稅務年度中直接或間接擁有低稅負企業的控制股權(Ownership Interest),須依照持股比例,報繳補充稅負;
2. 其餘稅基計算、有效稅額、稅率計算也與OECD全球最低稅負立法範本一致;
3. 「所得納入規則」將自2024年4月開始的新稅務年度才開始試用(計算繳納補充稅負);
4. 「徵稅不足之支出規則」以及「合格境內補充稅負」(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則是OECD今年討論結果,在於2024年度的稅改納入。
5. 跨國企業如符合申報資格,其日本境內子公司有申報義務;若日本稅局可透過稅務資訊交換機制,取得跨國集團最終母公司在境外的最低稅負申報資料,則日本境內子公司毋庸申報。
對我國稅制立法的參考
- OECD推行的全球最低稅負制,其基本遊戲規則就是你這個國家若不要課徵補充稅負,我其他國就要拿來課稅(無論透過IIR或UTPR的機制);台灣上市櫃公司有二百多家達到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門檻(7.5億歐元全球營收),且幾乎都有跨國組織與業務,我國稅制立法自無法別於國際而獨獨缺席。
- 依照OECD的立法範本予以內國法化,日韓已經跟上,身為重要貿易夥伴與競爭者來說,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內國法化自然也是我國必走的趨勢;日韓均已設定2024年起為課稅時程,我國立法腳步也須把握,沒有太多觀望時間。
- 除了參考OECD的立法範本建議,同時結合7.5億歐元的國別報告門檻,並且透過避風港原則避免使用範圍過廣,似乎是我國將全球最低稅負制內國法化時,宜有的基本框架。
參考資料: